【文匯網訊】6月28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犯罪事實
遭敲詐索賄300萬元
據京華時報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後擔任重慶市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提供幫助。2008年2月,雷政富被肖燁等人以不雅視頻相要挾,肖燁以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在明知被設局敲詐情況下,為防止不雅視頻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幫忙「借款」300萬元給肖燁。在「借款」到期且肖燁不予歸還時,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表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2010年11月,為避免事情敗露,雷政富與肖燁共謀,以還款為名,由肖燁公司轉賬100萬元給明某公司。
>>釋疑
借款說法不符情理
關於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燁300萬元是否屬於受賄款的問題,法院認為,雷政富在明知被肖燁等人設局敲詐的情況下,仍要求明某支付所謂的借款給肖燁。雖然肖燁的公司與明某的公司之間關於300萬元的「借款」有約定,但還款期限屆滿後至案發長達四年之久,除掩飾不法行為而退還100萬元之外,肖燁及其公司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置約定承擔每日數千元逾期還款利息和損失費的風險於不顧,將資金用於購買高檔轎車等,拒不歸還此款。明某在借款到期之後至案發,也不通過訴訟等正當途徑找肖燁及其公司還款,於客觀情理不符,不是正常合法的民事借貸關係。在雷政富提出由其本人歸還時,明某表示不讓雷政富歸還,要求雷政富支持其公司發展,雷政富表示同意,明某和雷政富雙方行賄、受賄的意圖進一步明確。雷政富具有接受明某為其支付敲詐勒索款300萬元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退還100萬元,屬掩飾犯罪而被動退還,不影響其受賄構成。
兩次收受人民幣和美金
2011年,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發展有限公司爭取扶持資金等優惠政策提供幫助。同年6月,雷政富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給予的美金1萬元和手錶一塊。之後,雷政富將手錶上交給北碚區委辦公室。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醫院骨科主任范某職務陞遷提供幫助。之後,范某通過雷政富的妻子轉送感謝費10萬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後予以收受。
>>釋疑
退款證言不足為證
關於證人范某、聶某出庭作證證言真實性的問題,法院認為,儘管二人在庭上均稱范某行賄的10萬元已退還,但二人在還款時使用的交通工具、還款的具體位置等重要情節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根據雷政富此前的供述,證人范某、聶某此前的證言,以及聶某駕駛員周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該10萬元未予退還。
判決
收受巨款應予嚴懲
法院認為,雷政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餘元,數額巨大,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雷政富表示與律師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律師說法
錯找了女人雷稱非犯罪
昨天下午,記者曾試圖聯繫雷政富的代理律師魯磊,但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有媒體報道稱,魯磊在宣判後已表示,自己為雷政富所做的是無罪辯護。19日庭審結束後雷與他溝通時曾表示,這個事是自己「錯找了一個女人」,確實給黨、政府、社會、家庭、自己造成了不良影響,這個責任應該承擔,但他自己不認為這構成犯罪。
按照法律規定,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將有10天時間決定是否上訴。魯磊表示,他已與雷政富約好下週三見面,在充分商量後將決定是否啟動上訴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