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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李天一無罪辯護 身份遭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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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萬,李某案發前曾去的酒吧貼著「未成年人禁入」的標識,酒吧人員稱該標識已掛了一年多。

【文匯網訊】7月9日,北京市高院通報稱,海澱法院已受理李某等5人涉嫌強姦一案。10日凌晨,李某的兩位新律師發佈聲明,指出北京警方案發後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實姓名,涉嫌侵權。

據新京報報道,聲明還稱,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後,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所以酒吧違法應負責任。

據稱律師將做無罪辯護

聲明發出後,有媒體採訪李某的新律師,對方表示將為李某做無罪辯護。律師還透露,他們接受委託已經1個月左右。10日,記者多次聯繫李某的兩位新律師,均未能成功。

此前,李某原律師薛振源辭職,對於辭職原因,薛振源解釋是「因案情需要」、「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有些原因不方便說,也不好說。」有知情人透露,薛振源辭職因「李某監護人要求太高,要求寫一公告,稱李某沒有參與涉嫌強姦案,薛振源不願寫,壓力很大。」

海澱警方尚未回應「侵權」

聲明稱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姦案。

對此,10日海澱警方未予回應。

據記者查詢,2月22日上午,網上曝出李某輪姦案。當日下午,海澱警方向媒體通報,「2013年2月19日,海澱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澱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於2月20日,將涉案人員李某等五人抓獲,現該五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這份通報並未提及李某的真實姓名。

律師聲明摘錄

●有義務遵守法律,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

●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

焦點 1

售酒酒吧是否擔責?

酒吧人員稱李某身材高大,「看不出未成年」

聲明中稱,案發前,李某等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律師認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該酒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向未成年人售酒,應承擔責任。

酒吧貼有「未成年人禁入」

10日8時許,記者進入事發酒吧探訪,地下一層的入口處印有「18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標語。酒吧工作人員稱,一直嚴禁未成年人進入,「但只能採取目測的方式,比如一些背書包、穿校服的未成年人都被我們擋在門外,不穿校服但看面容明顯還小,我們會攔下來要求看看身份證等證件。」但目測肯定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比如李某及同伴,每個人都長得人高馬大,比我個頭還高,並且每次來都自己開車,誰能想到他們是未成年人。」

「並不存在勸酒」

對於李某的律師所說的酒吧人員陪酒勸酒等,酒吧人員稱,當晚李某等人在酒吧內開了一間包間,除他們7人外,包間內還有酒吧的兩名工作人員,「其中有一名年輕男性酒吧服務員,本來就和李某等人相識,當晚在包間內陪他們喝酒,並不存在勸酒。」

酒吧人員稱,當晚李某等人將兩名年輕女孩帶進包間,開始和她們喝酒,「其中一名女孩中途就喝多受不了,先走了。另一名女孩同李某等人出酒吧時已經醉得不省人事,被他們扶著、抱著、拉扯出酒吧,然後他們開車將女孩帶走。」

酒吧人員回憶,事發第二日,女孩在未報警的情況下,先來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個人信息,「因為有些預訂房間的客人會留下姓名和電話等內容。」他稱,「那天她來酒吧時,眼眶發青、發紅,鼻樑處有淤血,自稱事發當晚被李某等人毆打,身上也有傷痕,手不停發抖,顯得很惶恐。」

酒吧人員表示,當晚酒吧發生的一切都有監控錄像,警方早已將錄像提取。

事實上,「未成年人禁酒令」出台多年,判售酒場所擔責並不多。

據辦理過類似案件的法官稱,對於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責任,從目前披露的信息還不好判斷,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從體貌特徵上很難判斷年齡、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焦點 2

新律師身份存疑問?

受害人律師質疑「曾在海澱檢察院工作」

10日,李某的兩名新律師發出聲明後,李某案中受害人代理律師田參軍在微博中對其中一名律師王冉的職業身份提出質疑。

受害人律師稱「巧了」

微博稱,「李某新聘律師王冉的主要工作經歷: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豐友律師事務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創辦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並兼任數家公司法律顧問、首席律師。李某一案正好是海澱檢察院公訴的,巧了!」

隨後,記者多次聯繫田參軍均未果。

《檢察官法》明確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記者通過公開資料查詢到,執業證號為11101201110226466的王冉系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2009年9月30日取得資格證後,首次執業發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確曾經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海澱區檢察院工作。

被指律師未正面回應

10日,記者向海澱檢察院核實王冉身份,對方並未回應。

律師王冉稱,已留意到相關質疑,「畢竟現在案子還沒審結,等審結了咱們還可以聊聊。」

也有早期在海澱檢察院工作過的人士表示,王冉當年只是書記員,並不是具體辦案檢察官。

專門研究法律職業倫理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身健表示,根據《檢察官法》規定,如果王冉律師此前確係海澱檢察院的檢察官,他轉為律師執業後將不能接觸任何海澱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從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幹警,不具備檢察官身份的話,將不受此約束」。

許身健認為,律師迴避制度旨在從根本上防止律師憑借特殊關係影響司法人員公正執法,而根據相關執業規範,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其次在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一旦檢察院、法院、受害人律師等發現了存在利益衝突,也可以舉報給律協、司法局等行業主管部門,使得該律師受到譴責、警告等處罰。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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