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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完結 廢勞教何時見曙光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備受關注的唐慧勞教案,7月1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唐慧勝訴。法院判令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2641.15元,但不必再進行書面賠禮道歉。

從法律的公正角度看,這樣的判決是值得肯定的,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專家馬懷德所說,這次判決,說明法院正確理解和忠實執行了國家賠償法,堅守了法律底線,維護了法律尊嚴,讓「唐慧們」感受到了公平正義。而對於唐慧本人來說,也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安慰。16日下午,唐慧和代理律師在接受人民網的訪談中就說:「我覺得湖南省高院不管怎麼樣,還是支持了我的訴求,我感覺還是很安慰的。」

當然,對於湖南省高院在終審判決中的具體用詞,還是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其中關鍵一點就是沒有在判決詞中明確說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的決定是否違法,而是基於《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5目「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規定,認為唐慧的上訪行為具有違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綜合考慮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況,對唐慧實施了勞動教養,處理方式明顯不當,給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

這樣的判決詞,也導致永州市勞教委主任蔣建湘在終審宣判後仍堅持認為:「我們當初對唐慧的勞教決定並不違法。湖南高院在判決中,也認可了『唐慧有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要事實。只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這是處理方式上的問題,並不違法。」其實,從行政法原理和法律邏輯上講,法院雖然在判決詞中沒有直接說勞教唐慧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判決唐慧勝訴本身就是判永州勞教委勞教唐慧違法。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法律邏輯,即我國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列舉了五種具體行政違法行為,而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的決定違法了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規定,當然也就是違法了。

而唐慧能夠在終審勝訴,律師和微博等力量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視。即在2012年8月2日唐慧因上訪被勞教後,其丈夫張輝向永州11歲女童被迫賣淫案的代理律師甘元春求救,甘律師在微博上發佈「緊急求助」,隨後借助鄭淵潔、鄧飛等微博達人的強力呼籲,「上訪媽媽唐慧被勞教」一事迅速成為輿論焦點。可想而知,如果沒有這一強烈的輿論和社會關注,湖南省勞教委不可能會在8月10日就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

同樣,在唐慧起訴永州市勞教委這一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很多的法律專家、律師,甚至是法官都對該案發表評論和看法,這使得普通民眾對唐慧案所涉及的爭議焦點和法律問題有了更深入的認識。逐漸地,整個社會無形中已經形成一種法律共識。正如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所說:「首先我們這個案子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肯定是站得住腳的,很多行政法專家、學者,還有一些法官,在私下裡也是這麼評價的。這是最重要的基礎,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社會再怎麼幫你都沒有用。第二就是全國熱心人士持續不斷關注這個案子。我覺得這兩點的結合,導致了今天這麼一個審判結果。」

毋庸置疑,這樣的網絡討論法律案件的空間和環境,對於中國的法治化建設具有很大的積極推動作用。

最後是關於勞教制度問題,因為唐慧案的案由和訴訟請求都是針對她被勞教。勞教制度最初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在法律層面,因為勞教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像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序不正當」、「規範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弊端,所以很容易讓其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工具;同時,勞教制度與我國的《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相衝突,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所以說,勞教制度面臨法律上的困境。同時,如何處理我國上位法(憲法和法律)與下位法(國務院及地方法規)之間的衝突?這也是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須思考和面對的難題。其實,對於這一問題,在國外很多法治化程度高的國家,一般都有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法院。這些好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為我們所借鑒?亟待我們思考。

(作者:香港文匯網評論員 容憲強)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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