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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給強姦受害人分級太無恥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1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清華法學院證據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微博評李天一案稱:「強姦良家婦女比強姦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此言一出引發熱議。

網易以「強姦就是強姦 給受害人分級太無恥」為題製作了專題,其中說,事實上,1984年兩高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對強姦件法律問題的解答中明文規定: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有女權主義者認為:法學專家說出如此違背法理的話,根源在於心中男權意識未除。

01

強姦還有等級?易延友在發起對受害人的輿論輪姦

@李思磐:不同意就是不同意,誰給你權力去不聽當事人的聲音,去評估她「同意性行為」的「可能性」?「良家婦女」在法律上如何認定?要知道強姦侵害的不是所謂「貞操」,而是自由意志。易延友是在發起對強姦受害人的輿論輪姦。

強姦良家比青樓危害大的理論,出發點是一套陳腐的、以與男性的性關係來確定女人的性權屬的理論。這就導致一個循環論證的圈套:良家女子的性只有專屬於一名男性的時候,才能確定其身份為「良家」;當「良家」被性侵害,專屬的性被污染了,必然面臨失去「良家」身份的威脅。

所以,另一套邏輯就應運而生。受害者必須有責任證明和演示自己的良家身份,譬如自盡和砍掉被陌生男子拉過的胳膊,所謂「死了乾淨」。譬如伊朗的必須15個男性證人證明才成立的強姦。除了自殘和死亡,在性侵害橫行的世界,良家的身份是難以維繫的,那是因為女性被規定的,性的賤民的身份。

02

區分蕩婦與良婦不過是男權陰謀 任何女人都可能中招

@李思磐:為什麼蕩婦的身體不值得保護?因為她在一個女人的性必須屬於男性的規則裡,用於女性自利的身體是沒有價值的;或者說,她被視為人人可以染指的公共財產。歸根結底的假設,是女性的性不是自己的而是男性的私有財產。所以在很多古老的律法中,強姦犯不是補償受害者,而是以財務補償受害者之父/夫。

重點不是平等地保護良與娼,而是在這詭異的原則中,女性被要求以良家的高道德標準,卻無法擺脫為娼的宿命。每一個良婦都可能在某種情境下蒙娼婦之名。所以,要認清楚在那些娼良兩分話語中的陷阱。那是一盤很大的棋。

03

美國強姦盾牌條款保護受害者 中國卻還在給女人評級

@小晴表妹:西方的司法制度也是長期各種權力鬥爭討價還價發展到今天的,曾經有過法庭懷疑妓女,不代表在今天仍然有正當性。「人人平等」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價值未必在現實中完全實現,但不代表它可以在公共空間被毫無代價地踐踏。

@鄭旭Richard:[強姦盾牌條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412條規定,強姦案件中,被害人的性生活史(與誰發生過、與多少人發生過)、性生活方面的名聲(如放蕩、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強姦案件中不可采為證據。這條規定是女權主義者推動的,目的是防止對犯罪的審理變成對被害婦女貞操的審理,避免婦女怕法庭上的難堪而不報案。

04

法學教授言論令人髮指 這次我們必須較真到底!

@視覺植物:何為危害性?對於受害女性而言,被強姦都會帶來傷害,無論她是何種職業持何種道德觀。易教授指的「危害性」應該是對男權式的女性道德和對男人而言。這也許能夠反映出我們的法律到底在維護些什麼?

@小晴表妹:一個精英公立大學的法學教授,在公共媒體說這樣的歧視性言論,是必須受到輿論譴責的。他講話的目的並不是在討論一個客觀社會現實,而是在建議一種價值判斷。話語權也是一種權力,對於權力,我們必須要規訓它的邊界。所以,這個真必須較。這不是「瞎扯理論」,這是界定言論自由的邊界。

      責任編輯:連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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