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來,關於長沙中院對死刑犯曾成傑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一事,持續引發社會熱議。18日,相關法律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但應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會見家屬是死刑犯的權利,並從法律上保障這項權利得到實現。
司法解釋規定「刑前有權見家屬」
據京華時報報道,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早在這部司法解釋發佈之前,包括學者、律師在內的多個行業人士均呼籲立法機關應從法律上明確會見家屬是死刑犯的一項權利。而早在2003年,北京市高級法院就出台了《關於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的實施意見(暫行)》。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刑事部主任易勝華律師告訴記者,關於執行死刑前會見家屬的問題,新刑訴法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後來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明確了這個內容,「我感覺這是一大進步」。他表示,除了滿足死刑犯和家屬這種人性、親情的需要,死刑犯的後事、可能存在的民事糾紛也都需要通過會見家屬來落實,這種會見是非常有必要的。
落實「會見權」仍需通過立法保障
根據易勝華瞭解,在相關的司法解釋出台前,有的地方死刑執行前不通知家屬,對死刑犯本人也是執行前一兩個小時通知。易勝華分析,之所以司法機關此前在死刑執行前不通知家屬和死刑犯本人,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方面擔心死刑犯本人精神失控,以及從通知到執行期間的監管壓力。臨刑前通知可以讓死刑犯在執行前不會有思想壓力。另一方面,如果提前告訴家屬,擔心發生意外情況,尤其在宗族勢力比較大的地方。
但是,易勝華認為,即便是有苦衷和壓力,也不應當成為不讓死刑犯會見家屬的理由。「死刑犯已為其罪行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其基本權利應該保障。」易勝華說。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看來,最高法院雖然出台了相關的司法解釋,而實踐中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很高的,但畢竟司法解釋的效力位階不如法律。而要讓死刑犯會見家屬真正得到落實,應當通過立法來保障。易勝華也表示,法律是剛性的,只有從法律上明確會見家屬是死刑犯的一項權利,保護起來才更有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