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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日本侵入吞併琉球 中國最痛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7-2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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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張啟雄(右)發言,左為台灣釣魚台光復會理事長劉源俊。(中評社李文輝攝)

【文匯網訊】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張啟雄,26日在「波茨坦公告紀念研討會-琉球地位與東海和平圓桌論壇」上,發表《東亞傳統國際秩序下的琉球地位》專題演講。張啟雄表示,屬藩琉球原本屬於中國的忠誠朝貢國,分別在明末、清末等中國最弱的時機,遭到日本借用《萬國公法》法理,二度乘隙入侵。1879年日廢琉球藩為沖繩縣,琉球自此喪失其國際地位。

據中評社報道,「波茨坦公告紀念研討會-琉球地位與東海和平圓桌論壇」,由台灣大學政治學系主辦、兩岸統合學會協辦,今天上午在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第一會議室舉行,這是台灣近40年來第一次就琉球地位進行公開探討。

張啟雄說,清末西力東漸之初,清朝在危機意識下,同治年間採取「聯日本、抗歐美、以重建中華宗藩體制」的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但施行明治維新之後的日本,圖謀向外擴張,假借《萬國公法》中「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稅」法理,進軍琉球。中國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琉球遭到日本兼併。

而清朝既喪失應有的國力為後盾,其徒托空言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中〈興滅繼絕論〉遂告式微。關於屬藩琉球的記載,只能從《清史稿》和《大清會典》中,加以刪削抹除。「中華世界帝國」也慘遭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取代,消失至今,迄無規復跡象。

「張啟雄論文如下。

序論

規範「中華世界帝國」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乃《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相對的,規範西方國際體系的國際秩序原理則是《國際法》。近代以前,中國對屬藩實施《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論〉的統治方式,乃基於民族自治並實行「屬藩政教禁令自主」的地方自治。西方對殖民地實行的統治方式為《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

西力東漸後,《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與《國際法》開始接觸,並發生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其中,中國對屬藩的領土主權歸屬之所以發生紛爭,即因〈實效管轄領有論〉與〈以不治治之論〉的原理爆發根本衝突所致,這就是宗藩體系與殖民體繫在統治原理上的衝突。清季列強企圖奪取台灣、琉球、朝鮮、越南、西藏等屬藩、屬土時,提出以《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為利器,先在法理上進行「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稅」的「實效管轄」調查,然後在外交實務上展開國際秩序原理的交涉。中國因施行〈以不治治之論〉的民族自治政策,而提出「屬藩政教禁令自主」的主張,在外交上爆發激烈的中西國際秩序原理之法理論述的爭辯。

因此,在方法論上,東西國際秩序原理的差異,就成為本文思考與論證的中心議題,而「宗藩體系」vs.「殖民體系」或〈以不治治之論〉vs.〈實效管轄領有論〉,也就成為本文的思考架構。至於,《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封貢體制論〉與〈興滅繼絕論〉,則是本文的論述焦點。

一、明琉宗藩關係之始

中琉關係始於明朝洪武五年(1372)琉球奉表入貢,受中國=明洪武帝冊封之始,也是琉球首次現身「中華世界帝國」=東亞國際社會之始,並建立中琉宗藩關係。例如:

1.洪武五年十二月壬寅:

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奉表貢方物,詔賜察度大統歷及織金文綺紗羅。

2.洪武十三年十月丁丑:

琉球國山南王承察度……奉表貢方物,詔賜察度大統歷及織金文綺。

3.洪武十六年十二月甲申:

琉球國山北王帕尼芝,遣其臣模結習,貢方物。

明代,琉球王國與日本國王室町幕府,同樣都是中國冊封為王的屬藩,在國際地位上,因事大交鄰而地位對等。

明末,中國國勢衰微,薩摩藩乘隙於1609年(慶長十四)出兵琉球,執其國王以歸,並丈量其土地,數其桑麻牲畜,徵收租稅,收奪資源;又,旋令琉球以「異國」名分,朝見江戶,並執其國王留薩州二年,始獲釋歸琉。惟幕府與薩摩藩均不願因竊占琉球之事,擴大為中日或中薩緊張之危局,特別是在強大的清朝出現後,更有導致江戶幕藩體制危亡之虞。德川幕府尤其對於豐臣秀吉侵攻朝鮮,中國以宗主國名分出兵援韓,因而導致豐臣政權崩潰之記憶猶新,深恐因島津侵琉一事,「招來幕藩制國家的危機」,乃斷然命令琉球對清採取隱蔽政策。

從此,琉球陽為中國獨屬,陰則淪為中日兩屬。

二、清琉宗藩關係之危亡

明清鼎革之後,琉球又向清朝朝貢。清朝諭令繳交前明冊封之詔敕印璽之後,方能繼續朝貢,並加以冊封。順治十一年三月,琉球王國中山王世子尚質,差王舅馬宗毅等遵奉敕諭,具表朝賀,恭進方物,「並繳故明敕印,請頒新敕印」。琉球計繳納「舊詔貳道,敕諭壹道,王印壹顆」,均由禮部「交送內院查收」,復「先行撰擬襲王詔壹道」、「令鑄鍍金銀印壹顆」,以便遣派冊封使赴琉冊封琉球國王。《清世祖實錄》載稱:

世子尚質,達時識勢,祇奉明綸,即令王舅馬宗毅等獻方物,稟正朔,抒誠進表,繳上舊詔敕印,朕甚嘉之。故特遣正使兵科副理事官張學禮,副使行人司行人王垓,繼奉詔印,往封爾為琉球國中山王。

中琉宗藩關係因之得以存續,直到清末。

清末,中國國勢再度式微,日本二度掌握可乘之機,企圖獨吞琉球。此時,日本因明治維新,國勢漸盛,乃挑起琉球主權歸屬問題。所以爆發琉球紛爭,其根本原因實出於明治維新以後日本改採脫亞入歐政策,捨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改奉西洋近代《國際法》原理,作為其主權歸屬的論爭基準。據此,日本以《萬國公法》主權排他為辭,不允琉球兩屬,於是放棄做為傳統國策且行之已歷數百年的隱蔽政策,開始對琉展開排他的領有部署。

三、縱跨明清的日本隱蔽政策

從室町幕府到江戶幕府,日本為了隱蔽日琉關係,曾斷然實行其欺瞞以中國為中心的「中華世界帝國」的政策,規定:

琉球入於鹿耳島(薩摩藩)之手一事,對唐(中國)禁止談論。關於此點,琉球萬事善否,對唐人絲毫不得透露。

薩摩藩深恐在冠船來琉冊封之時或中國難船漂至琉球之際,中國冊封使節或漂流者自琉球人的生活習慣,識破琉日的不正常關係。因此,乃於明朝萬曆四十五年(元和三年,一六一七年)規定:

生於琉球國者,不得蓄留日本式鬚髮,不得更著日本人衣裳,既已為者,當即時停止。有違此指令,模仿日本人之模樣者,於調查之後,當科以刑罰。

薩摩藩更於明朝天啟四年(永寬元年,一六二四年)再次強調:

姓名衣服,不許模仿日本,不許接納他國人。

明清交替之後,薩摩藩懾於滿清韃靼威勢,深恐琉球人在無意中洩露了琉日曖昧關係。因此,在清順治六年 (慶安二年,一六四九年)復規定:

在韃靼人之前,不可露出琉球人與日本人相識痕跡。

到了十八世紀中葉以後,日本方面為了維持其繼續搾取琉球的朝貢貿易利益,琉球方面則為了保護其王國長存不亡,日琉雙方均希望中琉封貢關係能夠繼續維持。因此,日琉雙方不約而同進一步推動其隱瞞薩摩藩監控琉球的對華隱蔽政策。根據薩摩藩自述其公開支持琉球為中國屬藩的態度,如次:

琉球雖雲為我兼領之地,然公開上為唐土(中國)封爵之國,與皇國封域內者名義不同,附庸我藩止於日本國中之事也。

也就是說,竊占中國屬國琉球,據為附庸之事,雖可聞於日本,但在「中華世界帝國」的國際體繫上,乃宣揚不得之事。薩摩藩甚至更進一步表示:

勉強壓制琉球,及於干戈,則速招禍亂,或危及邦家,故隨時宜乃無事之計。

換句話說,德川幕府若要長保幕藩體制國家的安危,薩摩藩若要長保自藩的存亡,因為國勢弱小必須避免與強大的中國=韃靼清朝決戰;要避免與中國決戰,只好採行隱瞞中國的隱蔽國策。

四、國際秩序原理的衝突—《中華世界秩序原理》vs. 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

1、中日適用法理的態度

明治日本根據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向中國提出琉球歸屬日本的主張,中國則以《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加以反駁。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國政府曾向日本政府聲明,稱:

萬國公法者,乃近來西洋各國編成之物,並未特別記載我清國之事。因之,不採其論,以正理熟商可也。

因此,光緒四年(1878年)中日談判琉球歸屬事件時,清朝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曾向日本外務省抗議,稱:「每次皆引用他國法例,至感困惑」。自此一語,足見清朝不願在琉球歸屬問題上適用西洋近代《國際法》原理。何況,琉球歸屬紛爭是一場經日本刻意部署後,所發生之「中西國際秩序原理衝突」的陰謀。

2、日本改宗《萬國公法》

在法理適用上,日本對琉與對台的紛爭,都採用相同的法理,仍然根據西方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的「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稅」原則,逐步兼併琉球。明治政府處心積慮安排的兼併步驟,如次:1.首先,於明治五年(1872)將「琉球王國」改封為「琉球藩」,以「領其地」;2.其次,將「琉球藩」的管轄權,從「外務省」移往「內務省」,以「理其政」;3.最後,則新設「出張所」(稽徵所)於琉球,對琉課徵稅金,納入「大藏省」(財政部),以「征其稅」。至此,明治政府大致完成其根據《國際法》之「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稅」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三大原則,以獨吞琉球。

日本政府既根據《萬國公法》的步驟,將琉球編入日本版圖,確立日本對琉領有權的近代《國際法》法理根據,自認為已立於不敗之地。又,為了進一步排除所有與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之「實效管轄領有論」相互矛盾之處,乃於1875年5月任命松田道之為琉球處分官,並於7月抵達琉球,宣佈「琉球處分」。其內容,為:1. 禁止琉球進貢中國,2. 禁止琉球受中國冊封,3. 禁止琉球奉中國正朔,改採日本年號,4. 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5. 改革琉球藩制,使與日本本土相同,6. 為了通知政令,琉球須遣人駐京,7. 廢福州琉球館,8. 藩王上京謝恩,9. 設置鎮台分營駐屯琉球。其目的,在於斷絕清朝藉中琉宗藩關係之名,干涉日本併吞琉球。

1877年末,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於赴任途中,船泊神戶港上,突接琉球密使馬兼才登船控訴日本阻貢,抵東京後,旋即展開交涉。

3、中日適用法理的交涉

1878年9月,何如璋赴外務省,與外務卿寺島宗則展開琉球歸屬交涉。寺島首先依國際法的〈實效管轄領有論〉,提出「自其土地收稅者,為管轄者」、「在其土地實行政事者,即其地之管轄者」的主張。相對地,何如璋則提出東方王道思想的「國民信服領有論」,強調「非其國民信服者,難謂其為管轄之主」,加以批駁。於是,雙方繼續展開論述辯駁。

寺 島:不在管轄之人心服否,而在現在之著手如何。

何如璋:琉球乃從前我國著手之處。

寺 島:徒有納貢朝聘,不可謂為實地實施政治。三百年來,我國持續設置官吏加以管轄。

何如璋:若論古事,三國時代,我國曾冊封貴國為王。……畢竟不可以琉球為貴國之所屬。

寺 島:我國有勳章制度,頃贈俄帝,冊封為我國一等勳位。琉球國主中山王號得自貴國,亦同此例。

何如璋:如此引述,是為歪理。

寺 島:今有貴國以冊封中山王為屬國,我國以徵稅三百年為屬藩等兩種說法。

何如璋:我國有琉球數百年來納貢之證據。

寺 島:貢者出於禮儀,與收稅不同。稅者,非實地管轄者不得徵收,近來各國相交總據公法行事,不背公法為要。

何如璋:納貢之義聞於貴說,封王之義如何。

寺 島:如歐洲各國至羅馬以乞帝號,封王之事不可謂為屬國。

何如璋:然欲將其置於我國所屬。

寺 島:三百年來受我國保護之故,難委於貴國之管轄。……不干與其政,不可謂為管轄,亦不可謂為保護。既非管轄保護,不可謂為屬國也。一如琉球,若其國大猶可,如此 撮爾小島,非能保護管轄則必成他國之掠奪物,因而讓所稱外藩遭到捨棄,當為貴國之失策。

最後,以中國無力保護屬藩而成為「他國之掠奪物」之「強權即公理」結束交涉。從此,中琉宗藩關係在列強的堅船利炮下,配合《國際法》的包裝,遂橫遭切斷。

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正式宣佈「廢藩置縣」令,遂廢琉球藩為沖繩縣;並於翌日派鍋島直彬為沖繩縣令,治理沖繩。又令琉球國王移住東京,就近監控。至此,享祚達五百年之久的琉球王國,遂告亡國。

4、存國存祀的琉球分島改約案

1880年6月,中國始終堅持《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論〉與「興滅繼絕論」來對待琉球。琉球為日所滅之後,中國希望犧牲自己國家的利權,將「利益均沾」與「內地通商」等權益給予日本,以換取日本釋回琉球國王以存祀,並換取日本歸還琉球本島外加中國分得的南方二島,用以重建琉球王國以存國,完成《中華世界秩序原理》的「興滅繼絕」願望。因此,中國提出「琉球三分案」以爭琉球「王國」、「王祀」的存續,日本則力持「琉球二分案」,並以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的「實效管轄領有論」,亟圖兼併琉球領土。最後,中方認為雙方即使簽約,依日方的二分案,琉球國王困居南方二小島,亦不能自存,中國即使犧牲國家利權亦無法達成「興滅繼絕」的拯救屬藩目的,於是拒絕在條約上簽名畫押。情勢發展至此,1881年中日交涉宣告決裂,直到1887年中日為琉球「興滅繼絕」之交涉雖多,但都未能妥議簽約結案,琉球歸屬問題遂成懸案迄今。此案,既是清朝未竟之遺志,也是《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在歷史文化價值上的遺憾。

隨著日本國力的增強和西洋近代《國際法》原理的適用,琉球王國遂由《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下的獨立自主,墜入中西國際秩序原理衝突的漩渦中,最後在日本的武力兼併下亡國了。琉球屬藩的亡國,成為中國的最痛,因此強烈影響清朝在中國邊疆實行改弦更張政策,於是中國也開始檢討根據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的〈實效管轄領有論〉對「藩屬土」開始實施新政,以謀救亡圖存。

結論

回顧清末西力東漸之初,清朝在危機意識下,於同治年間開始一面推行洋務運動,一面採取「聯日本、抗歐美、以重建中華宗藩體制」的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意料之外,當明治維新略收成果之後,日漸西化的日本,開始圖謀向外擴張,於是借用《萬國公法》的法理進軍琉球、台灣、朝鮮。從此,清朝政府在遭遇西洋群起蠶食鯨吞之餘,又受到東洋日本脫亞入歐論,加入西洋侵略中國的行列,終於陷入遭東洋、西洋兩面夾擊的險境。

屬藩琉球原本屬於中國的忠誠朝貢國,分別在明末、清末等中國最弱的時機,遭到日本二度乘隙入侵。在國際地位上,日本第一次侵琉,讓琉球成為陽為中國屬藩、陰為日本所屬「異國」的兩屬地位;日本第二次侵琉,讓琉球的國際地位,再從兩屬地位跌落深淵,在遭夷為郡縣下亡國,自此喪失其國際地位。

從國際情勢的角度來看,在琉球無力自保、上國也因一時式微而告淪為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的情勢下,日本乘時而起,乘勢而下,以堅船利炮為掩護,假借《萬國公法》的「領其地,理其政,征其稅」法理,以壓制徒托空言的《中華世界秩序原理》,〈興滅繼絕論〉遂無用武之地。清朝既告式微,《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喪失應有的國力後盾,中國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琉球遭到日本兼併。此後,關於屬藩琉球的記載,只能從《清史稿》和《大清會典》中,加以刪削抹除。至於《中華世界秩序原理》之〈興滅繼絕論〉等「歷史文化價值」的高遠理想,則因「中華世界帝國」喪失應有的國力為後盾,而慘遭西洋近代《國際法》秩序原理取代,消失至今,迄無規復跡象。

      責任編輯: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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