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學習時報7月29日發表題為《破格提拔必須先建制度的籠子》的評論文章。
文章全文如下:
當前,年輕幹部破格提拔現象備受社會關注和質疑,有不少違規提拔拿著「破格提拔」當借口。究其原因主要是破格提拔缺乏制度規範,「破格提拔」往往游離於幹部選拔任用法規而「出格」。筆者認為,必須對破格提拔制度進行頂層設計,將破格提拔關進制度「籠子」,從制度層面形成對破格提拔的剛性約束,才能確保破格提拔的規範性和公信度。在破格提拔制度的設計中,以下幾個方面需要引起重視。
明晰破格提拔的適用情形。《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也就是說,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破格提拔。但是究竟何種情況才屬於「工作特殊需要」,這需要予以明確界定。筆者認為,年輕幹部破格提拔的適用情形不能過多,否則會造成破格氾濫、難以把控。破格提拔的前提應體現「必需性」和「無他性」,即:換屆時領導班子結構對年輕幹部配備有剛性要求,而且又沒有人選通過正常提拔就可以達到政策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才允許破格提拔年輕幹部,其他情況下應不得破格提拔,以體現破格提拔工作的嚴肅性。
界定破格提拔的職責權限。《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規定:「破格提拔幹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報告的時間相對滯後,徵求意見又相對偏軟,實際上難以形成前置約束和源頭防範。同時,如果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破格提拔不同意,不僅會給幹部選任工作帶來被動,而且會影響下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選人用人的公信度。由於破格提拔不同於正常提拔,因此不能簡單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操作,應將破格提拔的權限上收到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當需要破格提拔時,由下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再根據幹部管理權限進行任前公示和職務任命,從嚴把控幹部破格提拔。
明確破格提拔的條件標準及認定主體。目前各地在破格提拔年輕幹部時,給出破格的理由大都是「特別優秀」,但「特別優秀」如何界定、由誰認定,尚缺乏制度依據。目前,需要細化和量化「特別優秀」的評判標準,如:作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級表彰、所從事工作連續3年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年度考核連續3年優秀等,使基層有可對照的標準和執行的依據。同時,要明確「特別優秀」必須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認定,而且要實行實績公示制度,讓年輕幹部工作實績和現實表現同時接受組織與幹部群眾評判,真正讓「特別優秀」得到普遍認可,提高破格提拔幹部的公信力。
要求破格提拔必須採用競爭性選拔方式。當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被普遍關注,破格提拔幹部就更容易引起幹部群眾的目光,如果選拔方式和程序再不夠透明公開,必然會引起更大的質疑。因此,在破格提拔幹部時,應該一律採用競爭性選拔方式,如公開選拔、公推公選、競爭上崗等,同時破格的條件要適度,符合條件的人選不能太少,力爭讓更多的優秀年輕幹部都有機會參與公開平等競爭,提高破格提拔幹部工作的滿意度。
規定領導幹部子女不得破格提拔。最近媒體質疑的破格提拔大都是「官二代」,群眾往往把領導幹部子女的破格提拔與違規提拔聯繫在一起,而事實上出現違規的也確實大都發生在領導幹部子女身上,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刻反思。我們必須看到,領導幹部子女的提拔本身就容易引起社會關注,如果再是破格提拔,引起質疑也在情理之中。因此,要像制定幹部交流迴避制度一樣,明確規定領導幹部子女一律不得破格提拔,雖然這對領導幹部的子女不公平,但作為黨的領導幹部及其子女應該有這種胸懷。這樣不僅可以有效預防違規提拔的發生,而且可以從根本上減少群眾對幹部提拔的質疑。
嚴格控制破格提拔的次數和比例。破格提拔是幹部選拔任用的特殊情況,絕不應該成為幹部選拔任用的常態,否則目前執行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就需要重新修訂。因此,要對破格提拔予以嚴格控制,如明確規定:在同一單位最多只能破格提拔1次、不得連續破格提拔、不得越級破格提拔、任何人破格提拔不得超過2次等,同時規定「各地各部門破格提拔人數占當年新提拔人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用剛性要求來約束破格提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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