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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析薄熙來在濟南中院受審原因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8-06]

【文匯網訊】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已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他為何在濟南中院受審引起廣泛專注,以下是環球人物224期的解讀:

問:據媒體報道,薄熙來因為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經依法指定管轄,7月25日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何要在濟南的一個中級法院審判薄熙來這樣的高官?

答:在什麼地方審判一個人,這是由犯罪嫌疑人在什麼地方犯罪、案情嚴重程度等因素決定的。薄熙來的案子,要不是有特殊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是在他犯罪地點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法律術語稱某個法院「管轄」。薄熙來是山西人,曾經在遼寧、重慶等地任職,並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應該在這些地方起訴,並由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但是,法律上還有一種異地審判的司法慣例,這是因為有些官員犯罪後,可能會利用當地的關係網影響案件的偵查和審判活動,為了預防和排除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高官職務犯罪案件,往往會進行跨省或者在省內異地進行審判。薄熙來的案子就屬於這種情況。

事實上,近年來很多高官都是異地審判的。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原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案。王立軍因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叛逃並受賄305萬元,共獲刑15年。

要實現異地審判,就要進行指定管轄。也就是由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某個法院管轄。在薄熙來案中,應該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個案子的。

薄熙來在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一個刑事案件由哪一級的法院管轄與犯罪嫌疑人的職務級別沒有關係,高級官員可以在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本文前面提及的高官受審的案件,就全部是由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薄熙來案件就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刑罰來看,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無不當。

當然,就薄熙來案件的影響範圍和程度來看,如果由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也同樣是恰當的。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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