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葉際仁,男,1953年9月出生,原系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任溫州市政府副市長。2013年3月13日,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3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政府副市長期間,明知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菜籃子發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條件,仍利用職權同意改變會議紀要內容,並授權馮鳴簽發紀要,後又在相關文件上簽署意見,致使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菜籃子集團公司的建設主體和用地主體,當溫州市國土局、審計局對該用地主體提出意見後未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11578.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法院同時認為,考慮案發後收回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挽回了國家損失等具體情節,對葉際仁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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