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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學仁 【文匯網訊】涉嫌在長達16年時間裡,為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分85次收受錢款折合1919余萬人民幣,近日,曾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最高檢指定北京辦案
據新京報報道,2012年7月6日,新華社發文稱,中共中央紀委對吉林省原副省長,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收受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田學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在案發前田學仁已是副部級官員,因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專門避開了田學仁長期擔任要職的東北地區,而將案件轉到了北京檢方。
北京檢方指控,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為10人在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85次共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46萬、美元209萬,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3575萬元。
藥商一人「行賄」1217萬
相關證據顯示,田學仁在長達十餘年的官場生涯中,一直在持續收錢,最少的金額為5000元人民幣,最大的一筆為100萬美元。收錢地點基本上都是其在長春市的3個家中、或其在吉林銀行辦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有時與一些送錢人熟稔之後,長春市婦幼保健院停車場、長春市牡丹街某超市門前,甚至從迪拜飛往埃及的飛機上等公共場合,也成了田學仁收錢的地方。在檢方確認的85次收錢中,其中至少有38次是在春節期間、19次發生在中秋節、五一節、元旦節和國慶節。
事實上,早在2012年田學仁被查辦之初,財新網等媒體就公開報道,當時就有傳言稱吉林省十一屆人大代表、吉林省某知名藥業集團老總郭某某被監視居住,與田學仁正在接受調查密切相關。
在此次檢方的指控中,這一傳言也得到了初步證實。
北京檢方羅列的對田學仁的十項指控事實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時任吉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田學仁受郭某某請托,為郭負責的公司經營提供幫助,先後七次收受郭某某給予的美元,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
除藥商郭某某外,時任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常征,也在「行賄人」的名單裡。
幫忙跑官進賬百餘萬
在檢方的指控中,田學仁還涉嫌通過直接插手參與到企業開拓市場、申報項目等具體事項,收受錢款。其曾利用職務之便,受企業高管請托,為企業「鏟事」、收購、承攬項目等,收受200餘萬元。
除了與企業「深度合作」外,田學仁還被指控幫助5人跑官,這些人在田學仁的幫助下,先後曾擔任了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延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為此,田學仁收到了100餘萬元。
案件偵查卷宗達26冊
相關文書顯示,由於田學仁涉案時間跨度長達16年,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曾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後又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最後形成了偵查卷宗26冊。三名公訴人團隊中,由一分檢一位副檢察長牽頭。
檢方認為,田學仁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因此依法可從輕處罰。
目前,田學仁正羈押於秦城監獄,等待受審。
檢方指控
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經營提供了幫助,先後7次收受郭某某給予的美元共計178萬,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
2001年7月至2011年春節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常征的請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取銀行貸款及承攬吉林銀行資產評估業務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先後17次共收受常征給予的人民幣205萬元、美元18萬,共計折合人民幣353.9801萬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
田學仁接受吉林省長春皓月清真肉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叢連彪請托,為該公司人員因申報財政資金項目未被批准,向國家財政部有關人員發送「恐嚇短信」而被追查的後續處理事宜,先後2次收受叢連彪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美元2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6.1678萬元。其中,2萬美元收受地點在從迪拜飛往埃及的飛機上。
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延邊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德全請托,為該公司收購延邊廟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阻止同行業企業進入當地與其形成市場競爭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先後2次收受劉德全給予的美元共計4萬,折合人民幣33.1072萬元。
2000年春節至2010年5月
田學仁接受吉林省長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春請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吉林市污水處理項目、吉林省教育廳教學設備採購、吉林省衛生廳醫療設備採購及其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先後27次收受劉連春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1萬元。
1995年12月至2005年10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徐為民請托,為其先後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經偵支隊支隊長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利用擔任中共吉林市委書記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徐為民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提供了幫助,5次共收受徐為民給予的71.4605萬元。
2002年春節後至2005年10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龍市副市長姜佐山請托,為其先後提拔為中共和龍市委常委、副書記、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幫助,分4次收受姜佐山給予的28萬元。
2008年春節前至2011年4月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銀行吉林分行行長姚興旺請托,為其提拔為吉林銀行行長助理提供幫助,先後7次收受姚興旺給予的19萬元。
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
田學仁為時任中共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申萬虎先後提拔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等事宜提供幫助,先後9次共收受申萬虎給予的18.2768萬元。
1998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
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岳忠田的請托,為其提拔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先後5次共收受11.2789萬元。
田學仁簡歷
1947年10月生,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
197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0月參加工作。東北師大函授畢業。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
1994年3月任長春市委副書記。
1997年任吉林市委副書記。
1998年任吉林市委書記。
2001年1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延邊自治州委書記。
2004年12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
2004年12月
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2007年5月
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
2007年10月
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兼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008年1月
任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19日被批捕。
2012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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