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為10人在企業經營、工作調動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田學仁收受錢款折合人民幣1919萬餘元。
據法制晚報報道,被控於在職16年時間裡,為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錢款1919萬餘元人民幣,曾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記者今天上午向一中院核實,法院已經立案受理。
2012年7月6日,新華社發文稱,中共中央紀委對吉林省原副省長,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錢物;收受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田學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媒體報道,由於在案發前田學仁已是副部級官員,因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專門避開了田學仁長期擔任要職的東北地區,而將案件轉到了北京檢方。
北京檢方指控,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為10人在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85次共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46萬、美元209萬,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3575萬元。
檢方認為,田學仁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因此依法可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