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丁書苗被指控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其中涉嫌非法經營數額1788億余元;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據媒體報道稱,丁書苗與劉志軍勾結致富。為回報劉志軍,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先後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書苗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記者獲悉,就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又名丁羽心)涉嫌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一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已提起公訴。北京市二中院於今年7月受理此案。目前該案開庭日期還未確定。
此前,丁書苗女兒侯軍霞等5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於今年4月受審,該案至今尚未宣判。
丁書苗涉嫌非法經營額1788億
今年4月17日,丁書苗的女兒侯軍霞等5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受審,由此拉開了劉志軍系列案件審判的帷幕。
據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間,鄭朋、胡斌、甘新雲、侯軍霞、郭英夥同丁書苗,與投標鐵路工程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方式幫助中標。隨後,丁書苗通過鐵道部相關人員干預招標,先後幫助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鐵十局、十三局、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中標了「新建京滬高速鐵路土建工程3標段」、「新建貴陽至廣州鐵路站前工程8標段」等50多個鐵路工程項目,非法經營數額1788億余元。
結識劉志軍做招投標「中間人」發跡
丁書苗,案發前是山西省煤炭進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經理、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現年58歲。
丁書苗案涉及的鐵道部相關人員又是誰?這在劉志軍案的起訴書中得以顯示。
劉志軍案起訴書稱,2007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為幫助丁書苗推薦的企業中標鐵路建設工程項目,非法干預招投標,指令鐵路部門工作人員具體落實,最終使丁書苗推薦的23家企業先後中標50多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
據媒體報道稱,丁書苗20歲時做過小販賣過雞蛋,30歲開始搞煤炭運輸,40歲時結識劉志軍,之後成為火車運輸及鐵道項目招投標的「中間人」,事業上開始發跡。
劉志軍案判決顯示,其接受丁書苗的請托,為丁書苗及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貨物運輸機會、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款等事項提供幫助,從2008年至2010年,通過讓丁書苗為其花錢的方式收受4900萬元賄賂。
檢方認為,應以非法經營罪和行賄罪追究丁書苗的刑事責任。
案情
據媒體報道,龐大的高鐵建設市場,催生了一批「中間人」。其中,因有劉志軍的直接支持,丁書苗成為成長最快的一名。
丁書苗與「下線」均單線聯繫
除去丁書苗,另4名涉嫌幫忙攬鐵路工程賺中介費的嫌疑人分別是:中盟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鄭朋、江西南昌贛鵬集團原董事長胡斌、道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甘新雲以及北京世紀壇醫院經濟管理辦公室原職員郭英。
通常情況下,丁書苗在掌握確定有把握中標的項目後,委託鄭朋、胡斌等人尋找投標企業,並按工程標的額度的1.5%-3.8%收取「中介費」。鄭朋、胡斌二人與投標企業協商時,往往在丁書苗的抽成基礎上添加自己的收益預期,然後報價。
而一些丁書苗沒有掌握的招投標項目,建築企業也會主動聯繫鄭朋與胡斌,讓他們幫忙為中標「活動」。
在此鏈條中,鄭朋、胡斌、甘新雲、郭英等人互不相識,他們與丁書苗保持著單線聯繫,每個環節也只能聯繫到上一層「中間人」,再深一層的「中間人」身份就無從得知。
後期,丁書苗因涉事不再方便出面,「中間人」的角色就由其女兒接過,侯軍霞因此捲入此案。
女兒被抓供出「推手」丁書苗
2010年七八月間,有關部門瞭解到,某大型國有企業在中標鐵路項目後,從賬外劃給了丁書苗的公司約1億元。
當時,國家審計署正在對京滬高鐵進行例行跟蹤審計,上述國企也參與了京滬高鐵項目。有關部門於是將線索提供給審計人員。審計署隨後對該企業展開延展審計,這家企業很快承認打錢給丁書苗,並表示這是招標潛規則。
因丁書苗與劉志軍極為密切的關係,遂引起了有關部門的密切關注,並在內部立案繼續調查。不過,辦案人員並沒有立即控制丁書苗,他們發現具體運作該中標項目的是一個名叫侯軍霞的人。
起訴書顯示,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將侯軍霞控制。很快,侯軍霞供出背後「推手」——其母丁書苗。
2011年初,丁書苗被警方控制,其又供出幕後的真正「推手」劉志軍。2011年2月,劉志軍被雙規。
據瞭解,丁書苗歸案後,主動為其女兒侯軍霞開脫。但隨著案件偵辦的深入,辦案人員發現侯軍霞參與多起鐵路工程招標,並從中收取「中介費」,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通過劉志軍非法獲利39億
丁書苗真正發跡成為身家數億的富豪,就是在2003年劉志軍就任鐵道部部長後。
丁書苗執掌的博宥集團,涉足高鐵設備、酒店、影視廣告項目,該集團的不少生意,都能看到劉志軍幕後操作的身影。
劉志軍也曾交代,他全力幫助丁書苗將企業做大做強,就是要把丁書苗的企業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經濟基礎,讓丁書苗在他需要時,用錢為其鋪路。
事實上,為回報劉志軍,丁羽心也確實多次拿錢,滿足劉志軍的權欲和色慾。
2003年至2009年間,劉志軍先後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書苗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2004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通過運作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項目等方式,幫助丁書苗及親屬獲利39.76億元。
在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的起訴內容中,丁書苗的名字出現了多達20次。在劉志軍涉嫌受賄的11條具體指控中,丁書苗雖是最後出現,卻「貢獻」了劉志軍涉嫌受賄6460.54萬元中的最大頭——4900萬元。
專家說法
高官不出面找商人當「影子傀儡」
「這是典型的把魚養大再收竿。」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毛立新曾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對劉、丁二人的合作模式做了如此比喻。
毛立新說,與傳統的請托一件事送一次錢不同,借助一個「影子傀儡」間接撈取好處的方式更加隱蔽。
另外,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還包括一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經營性投資活動,會心照不宣地讓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毛立新認為,在劉志軍案中,由於不能證明丁書苗公司獲利的30多億最後轉移到劉志軍名下,因此檢方無法以受賄追究責任,最後只能公訴劉志軍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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