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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要求新生簽協議自殺與校無關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1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95後學子陸續踏入大學校園,這群孩子該怎麼管,迎接他們的教育者費盡心思。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新生報到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其中明確規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換言之,學生自己不珍惜生命,跟學校無關。

據長沙晚報報道,且不論這種「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多少,單就學校的教育態度,一時間「推卸責任」、「懶人管理」等指責讓該協議書成焦點話題。而記者深入校園採訪,直面到的每個輔導員都是訴苦,工作中最頭疼和擔心的就是「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

現狀:自殘常有,學校無奈

這樣的規定雖然從教育的角度來說有點授人以柄貽笑大方,不過揣摩這條協議產生的背後原因,不少學校工作者都提到一個詞——「心酸」。

「我們得理性看待這個條例的出台,就算沒有一點用處甚至有點可笑,也體現了一線教育者的無奈和心酸,需要社會理解。」經常跟學生打交道的湖南商務職業技術學院老師譚星星覺得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這種簽協議的做法是消極應對,「每個學校都有自己的心理咨詢中心和德育基地,有必要弄明白高校學生自殺的深層次原因主要來自於什麼,然後對症下藥去解決,這才是防患於未然。」她也表示學生工作確實很難做,「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特別是情緒的自控確實是個大問題。」

近三年來湖南經媒體報道過的大學生自殺案例不少於10起,起因各不相同,不過用旁觀者的觀點來看,都是一聲歎息:「不值得!」而這種事件的發生,對每個校園學生工作者都是一場噩夢。

老師:最關注學生人身安全

「這些孩子一個個看上去陽光可愛,但是他們的情緒就像長沙的天氣,隨時變天,不能靠預報,只能實時細心觀察。」在河西一高校已經做了快20年輔導員的張燕老師告訴記者,她覺得自己越來越不適應這個時代了,因為「現在的孩子太難管了」。在張燕看來,難管的原因在於,學生的價值觀跟她的價值觀完全沒有共同點,「在我看來丁點大的事情,他們弄得死去活來,而很嚴肅很認真的事情,他們卻滿不在乎。」

她印象最深的就是一個動不動就可以拿刀子割胳膊的姑娘,每次都嚇得她魂飛魄散,「一天晚上就為了男朋友沒有及時回短信」。張燕老師跟記者歎息,「不管有沒有想對不對得住含辛茹苦的父母,咋對自己也能這麼狠心?!」

在湖南交通職院汽車學院做了兩年多輔導員的鄒萌是88後,在他的眼裡,95後有諸多可愛之處,不過最讓他頭疼的還是「身體素質偏差、自制力欠缺」,而他最重頭的工作還是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早晚查寢,幾乎24小時貼身工作,好在他還年輕,單身,對工作充滿熱情,也有時間和精力耗在工作上,「做學生工作不比科研壓力小」。

家長:盼學校多跟家庭溝通

孩子一入學就逼著簽「自殺免責書」,家長怎麼看?兒子在上海一所高校讀大三的蘇女士告訴記者,她在孩子很小的時候就跟他討論過安全問題,「我擔心他被別人傷害,也擔心他傷害自己,想到這個問題真是揪心。」蘇女士說,人到中老年,雖然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事實上,還是把整個未來的幸福寄托在了這個唯一的孩子身上,「他幸福,才會有我們的幸福。」

因為子女是許許多多家庭的「唯一」,讓家長對孩子的生命安全看得高於一切,這種壓力也必定會轉嫁到學校,用輔導員張燕的話說,都只有一個,哪容有失?!

「我認為學校的責任在於多引導孩子,多跟家長溝通。」家長曾先生表示,大的來講,孩子在大學接受教育,學校有引導教化的責任;小的來講,孩子不在身邊,老師輔導員應該多跟家長互動,及時反饋孩子情況,「如果萬一出現不幸,學校都應該是有責任的,免責協議簽了也無用。」

校方回應

協議類似「溫馨提示」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協議的意義類似「溫馨提示」,是對學生的文明約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項,從而實現自律的目的。例如,學生不遵守宿舍紀律,攀爬陽台而掉到樓下受傷,那就要自負責任了。

該負責人表示,這份協議書的條款存在多年了。事實上,沒有這樣一份協議書,學生違反了紀律,也會受到相應處罰,而學校要負起的責任,也不會因為這份協議書隨意地推卸。據《南方日報》

律師說法

「自殺免責書」是無效協議

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劉志強

該「自殺免責書」的簽訂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屬於無效協議。因為該協議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的《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均規定了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中約定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的條款無效。自殺協議實質上是對他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等人身權的約定,而人身權受國家法律的強制性保護,不能由當事人雙方任意約定放棄或者變更,否則是無效的。

自殺免責協議的簽訂與否,與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無關。如果學校對於學生的自殺有過錯,按照法律的規定,就必須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是否有過錯,則可以從學校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方面考慮。

專家聲音

高校應想怎樣完善管理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

對於這種自殺協議,細心的同學便會發現,其實很多高校都存在類似的「自殺免責」條款。對於這樣的事件,此類條款是無效的。

高校以這種方式讓學生簽訂自殺免責書,可見學校對學生教育的方式多麼簡單、粗暴,這與家長不給孩子講道理、循循善誘,就讓孩子簽訂不犯錯誤協議書,有何差別呢?如果高校是為了讓學生好,應該是想怎樣完善學校的管理,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而不是想著怎樣在事故中免責。

網友微評

質疑派:

@葉落如初:成人自殺自傷有原因,要具體看校園事故責任認定辦法中的詳細說明。學校協議明顯有推責意圖!

@蘇舟-AS:學校這樣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學生的心理教育也是學校教育的一部分,更何況自殺的原因有很多種。出現問題不是首先考慮如何完善學校管理,而是首先考慮如何免責,這是明顯的推卸責任。

@想想水瓶:學校此舉目的何在?又有什麼意義呢?那些想不開的孩子還會計較是誰的責任嗎?還是多在這些孩子的心理健康上下些工夫吧!別只做些治標不治本的事情。

@小櫻快畢業了:這學校也太不人道了吧,大一新生都是滿懷著希望和各種憧憬來到大學,一進來卻要簽此種協議,是不是太可怕了?

理解派:

@西政腹黑哥:從法律角度說,大學生滿十八週歲就是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是其對自己生命的漠視,當然由自己負責。

@小花屬豬豬:一個老師要照顧這麼多學生,心理上難免會照顧不到,特別是講課教育學生的時候,很多學生都不愛聽。學校這麼做並沒有行政上的錯誤。

@滬城學士:與學生簽免責書似乎不近人情,但學校也有自己的難言之隱。從現實來看,學生一旦發生意外傷亡事件,家長時常不分青紅皂白地大鬧學校高額索賠,往往把學校逼上十分尷尬的窘境。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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