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0月2日,在連雲港發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涉事方為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夏興潤。對此,連雲港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對夏興潤作出了停職檢查、配合調查、接受組織處理的決定。
據中新網報道,10月2日14時12分事故發生後,夏興潤於14時14分撥打110報警,14時1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且一直在事故現場。120急救車於14時31分到達現場。當晚,夏興潤即委託其親屬到醫院探望傷者;次日,在得知傷者死亡後,又委託其親屬到死者家裡看望;10月7日,其本人又前往死者家裡弔唁。當事雙方就賠償問題雖經多次溝通,但就賠償數額,雙方差距仍然較大,尚未達成協議。
事故發生後,民警到達現場首先協助120搶救傷者,並隨即於當日15時59分在市東方醫院抽取了夏興潤血樣,該過程全程錄像,由醫生、護士和民警簽字確認後送交巡警開發區大隊物證室保存。10月3日交警部門將血樣送檢(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血樣應當在三日內送往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10月4日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經鑒定,夏興潤血液中未檢見乙醇成分。
為保證事故客觀公正處理,江蘇省公安廳派交管局工程師前來監督指導,參與事故調查,並由專家組集體討論責任認定,結論為雙方負同等責任。委託第三方權威機構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對當事人夏興潤的車速進行檢測,結論為該車車速53.7公里/小時,而事發路段限速為60公里/小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夏興潤負民事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時,夏興潤駕駛的車輛號牌為蘇GGT357(該車實際號牌為蘇GGG666)系挪用號牌,屬嚴重交通違法行為。10月18日,市局交巡警部門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5000元、記12分的處罰。
夏興潤作為人民警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給死者及其家屬帶來了傷害。特別是其挪用其他號牌的行為屬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目前,夏興潤被停職檢查,要求配合調查,接受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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