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天上午,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新消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消法賦予消費者七日「後悔權」的同時,還規定經營者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霸王條款無效。另外,藥品、食品、神醫等虛假廣告的發佈者也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法制晚報報道,我國現行消法1993年正式通過,迄今已實施近20年。作為傾向於消費者保護的特別法,消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巨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近20年的實踐證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複雜關係從來就沒有一個簡單而完美的解決方案,他們之間永無休止的矛盾與糾紛正是推動消法修改的另一種動力。
新消法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同時,確保經營市場的有序穩固。同時也對經營者違反法律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提供商品或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新消法的決定施行日期,建議表決稿將其修改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起施行。
亮點1 個人信息列入保護範圍
我國現行消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等9項權利,但沒有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而近年來,因住宿、網上購物等因素導致個人信息洩露的事件時有發生。
更有甚者,一些經營者利用職務之便將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作為牟利的工具出售。
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消法還規定,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對記者表示,這次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是消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新消法規定很明確,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必須正當、必須有必要、必須明示、必須經本人同意、必須嚴格保密、必須承擔法律後果,規定得非常嚴格,這應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大突破。
「下一步對於網絡監管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應該說是一項很艱巨的任務,我們也在研究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實新消法的規定。 」劉俊臣說。
亮點2 消費者七天內有「後悔權」
現行的消法中,沒有直接具體規定可以退換貨的天數,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三包」規定。目前僅有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以及手機執行「三包」規定。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另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退貨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亮點3 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同此前的草案相比,提高了消費者的賠償金額,加大了商家的違法成本。此前的一審草案將現行消法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
而現行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價的一倍。
關於「賠償」原則,一直是消法修改的爭議焦點。草案將兩倍提高至三倍,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
有律師認為,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但要執行好,需對大宗商品的懲罰性賠償有更明確的界定。
亮點4 網交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今年8月發佈報告顯示,售後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為今年上半年網友投訴最多的問題。為此,一審草案規定,如出現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與展銷會、租賃櫃檯適用相同的條件,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在網上購買東西,拿到實物的時候發現跟照片相差很大」,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類似的情況並不鮮見。
而在新消法當中,則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
新消法增加了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佈者的連帶責任。
此外,新消法還強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另外,經營者違法經營、製造售賣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誠信缺失。
為此,新消法決定保護消費者權益要體現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精神,除規定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外,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
新消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另外,新消法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得到依法保護的權利。「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港口、影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