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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11·22」爆炸案 【文匯網訊】國務院對「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復,同意對包括中石化集團公司董事長傅成玉,青島市長張新起在內等48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對涉嫌犯罪的15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報道,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位於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東黃輸油管道洩漏原油進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閉空間的暗渠內油氣積聚遇火花發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172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千方百計搜救失蹤、受傷人員,並查明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堅決杜絕此類事故。11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到山東考察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下午專程來到青島看望、慰問傷員和遇難者家屬,聽取匯報,並發表重要講話。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蹤、受傷人員,深入排查控制危險源,妥善做好各項善後工作,加強檢查督查,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劉雲山、張高麗、馬凱、孟建柱、郭聲琨、王勇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也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受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委託,11月22日下午,王勇國務委員帶領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11月25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任組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國務院國資委、全國總工會、山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了國內管道設計和運行、市政工程、消防、爆炸、金屬材料、防腐、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98年7月在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基礎上重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業集團,是國家獨資設立的國有公司,註冊資本2316億元。
2.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股份公司),是中石化集團公司以獨家發起方式於2000年2月設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從事油氣勘探與生產、油品煉製與銷售、化工生產與銷售等業務。
3.中石化股份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下屬的從事原油儲運的專業化公司,位於江蘇省徐州市,下設13個輸油生產單位,管轄途經14個省(區、市)的37條、6505公里輸油管道和101個輸油站(庫)。
4.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以下簡稱濰坊輸油處),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屬的輸油生產單位,位於山東省濰坊市,負責管理東黃輸油管道等5條、872公里管道。
5.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黃島油庫(以下簡稱黃島油庫),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下屬的輸油生產單位,位於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港口原油接收及轉輸業務。黃島油庫油罐總容量210萬立方米(其中,5萬立方米油罐34座,10萬立方米油罐4座)。
6.濰坊輸油處青島輸油站(以下簡稱青島站),是濰坊輸油處下屬的管道運行維護單位,位於山東省青島市膠州市,負責管理東黃輸油管道膠州、高密界至黃島油庫的94公里管道。
(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情況。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於1984年10月成立的。目前管理區域總面積478平方公里,有黃島、薛家島等7個街道辦事處和1個鎮,322個村(居),常住人口近80萬人。2012年,完成地區生產總值1365億元。
(三)東黃輸油管道相關情況。
東黃輸油管道於1985年建設,1986年7月投入運行,起自山東省東營市東營首站,止於開發區黃島油庫。設計輸油能力2000萬噸/年,設計壓力6.27兆帕。管道全長248.5公里,管徑711毫米,材料為API5LX-60直縫焊接鋼管。管道外壁採用石油瀝青佈防腐,外加電流陰極保護。1998年10月改由黃島油庫至東營首站反向輸送,輸油能力1000萬噸/年。
事故發生段管道沿開發區秦皇島路東西走向,採用地埋方式敷設。北側為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廠區,南側有青島益和電器集團公司、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企業。
事故發生時,東黃輸油管道輸送埃斯坡、罕戈1:1混合原油,密度0.86噸/立方米,飽和蒸汽壓13.1千帕,蒸汽爆炸極限1.76%-8.55%,閉杯閃點-16℃。油品屬輕質原油。原油出站溫度27.8℃,滿負荷運行出站壓力4.67兆帕。
(四)排水暗渠相關情況。
事故主要涉及劉公島路(秦皇島路以南並與秦皇島路平行)至入海口的排水暗渠,全長約1945米,南北走向,通過橋涵穿過秦皇島路。秦皇島路以南排水暗渠(上游)沿齋堂島街西側修建,最南端位於齋堂島街與劉公島路交匯的十字路口西北側,長度約為557米;秦皇島路以北排水暗渠(下游)穿過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廠區,並向北延伸至入海口,長度約為1388米。齋堂島街東側建有青島益和電器設備有限公司、開發區第二中學等單位;齋堂島街西側建有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華歐北海花園、華歐水灣花園等企業及居民小區。
排水暗渠分段、分期建設。1995年、1997年先後建成秦皇島路橋涵南、北半幅(南半幅長30米、寬18米、高3.29米,北半幅長25米、寬18米、高2.87米)。秦皇島路橋涵以南沿齋堂島街的排水明渠於1996年建設完成;1998年、2002年、2008年經過3次加設蓋板改造,成為排水暗渠(暗渠寬8米、高2.5米)。秦皇島路橋涵以北的排水暗渠於2004年、2009年分兩期建設完成(暗渠寬13米、高2.0-2.5米不等)。排水暗渠底板為鋼筋混凝土,牆體為漿砌石,頂部為預制鋼筋混凝土蓋板。
(五)東黃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叉情況。
輸油管道在秦皇島路橋涵南半幅頂板下架空穿過,與排水暗渠交叉。橋涵內設3座支墩,管道通過支墩洞孔穿越暗渠,頂部距橋涵頂板110厘米,底部距渠底148厘米,管道穿過橋涵兩側壁部位採用細石混凝土進行封堵。管道洩漏點位於秦皇島路橋涵東側牆體外15厘米,處於管道正下部位置。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原油洩漏處置情況。
1.企業處置情況。
11月22日2時12分,濰坊輸油處調度中心通過數據採集與監視控制系統發現東黃輸油管道黃島油庫出站壓力從4.56兆帕降至4.52兆帕,兩次電話確認黃島油庫無操作因素後,判斷管道洩漏;2時25分,東黃輸油管道緊急停泵停輸。
2時35分,濰坊輸油處調度中心通知青島站關閉洋河閥室截斷閥(洋河閥室距黃島油庫24.5公里,為下游距洩漏點最近的閥室);3時20分左右,截斷閥關閉。
2時50分,濰坊輸油處調度中心向處運銷科報告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洩漏;2時57分,通知處搶維修中心安排人員赴現場搶修。
3時40分左右,青島站人員到達洩漏事故現場,確認管道洩漏位置距黃島油庫出站口約1.5公里,位於秦皇島路與齋堂島街交叉口處。組織人員清理路面洩漏原油,並請求濰坊輸油處調用搶險救災物資。
4時左右,青島站組織開挖洩漏點、搶修管道,安排人員拉運物資清理海上溢油。
4時47分,運銷科向濰坊輸油處處長報告洩漏事故現場情況。
5時07分,運銷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調度中心報告原油洩漏事故總體情況。
5時30分左右,濰坊輸油處處長安排副處長赴現場指揮原油洩漏處置和入海原油圍控。
6時左右,濰坊輸油處、黃島油庫等現場人員開展海上溢油清理。
7時左右,濰坊輸油處組織洩漏現場搶修,使用挖掘機實施開挖作業;7時40分,在管道洩漏處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業坑,管道露出;8時20分左右,找到管道洩漏點,並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報告。
9時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現場人員按照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做好搶修工作;9時30分左右,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報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無法獨立完成管道搶修工作,請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搶維修中心支援。
10時25分,現場作業時發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洩漏原油燃燒,現場人員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報告事故現場發生爆炸燃燒。
2.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置情況。
11月22日2時31分,開發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接警,稱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南門附近有洩漏原油,黃島派出所出警。
3時10分,110指揮中心向開發區總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至4時17分,開發區應急辦、市政局、安全監管局、環保分局、黃島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人員分別收到事故報告。4時51分、7時46分、7時48分,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黨工委書記分別收到事故報告。
4時10分至5時左右,開發區應急辦、安全監管局、環保分局、市政局及開發區安全監管局石化區分局、黃島街道辦事處有關人員先後到達原油洩漏事故現場,開展海上溢油清理。
7時49分,開發區應急辦副主任將洩漏事故現場及處置情況報告青島市政府總值班室。
8時18分至27分,青島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調度青島市環保局、青島海事局、青島市安全監管局,要求進一步核實信息。
8時34分至40分,青島市政府總值班室將洩漏事故基本情況通過短信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應急辦副主任。
8時53分,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將洩漏事故基本情況短信轉發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並電話通知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9時01分至06分,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總值班室將洩漏事故基本情況分別通過短信報告市長及4位副市長。
9時55分,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等到達洩漏事故現場;10時21分,向市政府副秘書長報告海面污染情況;10時27分,向市政府副秘書長報告事故現場發生爆炸燃燒。
(二)爆炸情況。
為處理洩漏的管道,現場決定打開暗渠蓋板。現場動用挖掘機,採用液壓破碎錘進行打孔破碎作業,作業期間發生爆炸。爆炸時間為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
爆炸造成秦皇島路橋涵以北至入海口、以南沿齋堂島街至劉公島路排水暗渠的預制混凝土蓋板大部分被炸開,與劉公島路排水暗渠西南端相連接的長興島街、唐島路、舟山島街排水暗渠的現澆混凝土蓋板拱起、開裂和局部炸開,全長波及5000餘米。爆炸產生的衝擊波及飛濺物造成現場搶修人員、過往行人、周邊單位和社區人員,以及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廠區內排水暗渠上方臨時工棚及附近作業人員,共62人死亡、136人受傷。爆炸還造成周邊多處建築物不同程度損壞,多台車輛及設備損毀,供水、供電、供暖、供氣多條管線受損。洩漏原油通過排水暗渠進入附近海域,造成膠州灣局部污染。
(三)爆炸後應急處置及善後情況。
爆炸發生後,山東省委書記姜異康、省長郭樹清迅速率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現場處置工作。青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立即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搶險救援。中石化集團公司董事長傅成玉立即率工作組趕赴現場,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調集專業力量、中石化集團公司調集山東省境內石化企業搶險救援力量趕赴現場。王勇國務委員在事故現場聽取山東省、青島市主要領導同志的工作匯報後,指示成立了以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為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開展人員搜救、搶險救援、醫療救治及善後處理等工作。當地駐軍也投入力量積極參與搶險救援。
現場指揮部組織2000餘名武警及消防官兵、專業救援人員,調集100餘台(套)大型設備和生命探測儀及搜救犬,緊急開展人員搜救等工作。截至12月2日,62名遇難人員身份全部確認並向社會公佈。遇難者善後工作基本結束。136名受傷人員得到妥善救治。
青島市對事故區域受災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調集有關力量,全力修復市政公共設施,恢復供水、供電、供暖、供氣,清理陸上和海上油污。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洩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衝到路面。原油洩漏後,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
原因分析:
通過現場勘驗、物證檢測、調查詢問、查閱資料,並經綜合分析認定:由於與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輸油管道所處區域土壤鹽鹼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時排水暗渠內隨著潮汐變化海水倒灌,輸油管道長期處於乾濕交替的海水及鹽霧腐蝕環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動等因素影響,導致管道加速腐蝕減薄、破裂,造成原油洩漏。洩漏點位於秦皇島路橋涵東側牆體外15厘米,處於管道正下部位置。經計算、認定,原油洩漏量約2000噸。
洩漏原油部分反衝出路面,大部分從穿越處直接進入排水暗渠。洩漏原油揮發的油氣與排水暗渠空間內的空氣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氣體,並在相對密閉的排水暗渠內積聚。由於原油洩漏到發生爆炸達8個多小時,受海水倒灌影響,洩漏原油及其混合氣體在排水暗渠內蔓延、擴散、積聚,最終造成大範圍連續爆炸。
(二)間接原因。
1.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
(1)中石化集團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相關部門的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職責劃分不清、責任不明;對下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預案執行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管道安全運行跟蹤分析不到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存在死角、盲區,特別是在全國集中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中,隱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細緻,未發現事故段管道安全隱患,也未對事故段管道採取任何保護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對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組織東黃輸油管道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對事故段管道防腐層大修等問題及時跟進,也未採取其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一線員工安全和應急教育不夠,培訓針對性不強;對應急救援處置工作重視不夠,未督促指導濰坊輸油處、青島站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濰坊輸油處對管道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後3次對東黃輸油管道外防腐層及局部管體進行檢測,均未能發現事故段管道嚴重腐蝕等重大隱患,導致隱患得不到及時、徹底整改;從2011年起安排實施東黃輸油管道外防腐層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對包括事故洩漏點所在的15公里管道進行大修;對管道洩漏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缺乏演練,應急救援人員對自己的職責和應對措施不熟悉。
(4)青島站對管道疏於管理,管道保護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搶維修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針對性、操作性不強,部分員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管道巡護制度不健全,巡線人員專業知識不夠;沒有對開發區在事故段管道先後進行排水明渠和橋涵、明渠加蓋板、道路拓寬和翻修等建設工程提出管道保護的要求,沒有根據管道所處環境變化提出保護措施。
(5)事故應急救援不力,現場處置措施不當。青島站、濰坊輸油處、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對洩漏原油數量未按應急預案要求進行研判,對事故風險評估出現嚴重錯誤,沒有及時下達啟動應急預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時全面報告洩漏量、洩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報問題;現場處置人員沒有對洩漏區域實施有效警戒和圍擋;搶修現場未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盲目動用非防爆設備進行作業,嚴重違規違章。
2.青島市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
(1)督促指導青島市、開發區兩級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力。
(2)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沒有把輸油管道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沒有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對事故涉及企業深入檢查。
(3)黃島街道辦事處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長期在廠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3.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
(1)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已經認識到東黃輸油管道存在安全隱患,但督促企業治理不力,督促落實應急預案不到位;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到位,督促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不力。
(2)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油區工作辦公室對管道保護的監督檢查不徹底、有盲區,2013年開展了6次管道保護的專項整治檢查,但都沒有發現秦皇島路道路施工對管道安全的影響;對管道改建計劃跟蹤督促不力,督促企業落實應急預案不到位。
(3)開發區安全監管局作為管道保護工作的牽頭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管道保護工作不力,督促企業整治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走過場,未發現秦皇島路道路施工對管道安全的影響。
4.開發區規劃、市政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事故發生地段規劃建設混亂。
(1)開發區控制性規劃不合理,規劃審批工作把關不嚴。開發區規劃分局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方案審批把關不嚴,未對市政排水設施納入該項目規劃建設及明渠改為暗渠等問題進行認真核實,導致市政排水設施繼續劃入廠區規劃,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為單獨市政工程進行報批。事故發生區域危險化學品企業、油氣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近距離或交叉佈置,造成嚴重安全隱患。
(2)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設計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內懸空架設,存在原油洩漏進入排水暗渠的風險,且不利於日常維護和搶維修;管道處於海水倒灌能夠到達的區域,腐蝕加劇。
(3)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明渠改暗渠審批把關不嚴,以「綠化方案審批」形式違規同意設置蓋板,將明渠改為暗渠;實施的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未與管道企業溝通協商,未按要求計算對管道安全的影響,未對管道採取保護措施,加劇管體腐蝕、損壞;未發現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長期在廠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的問題。
5.青島市及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對事故風險研判失誤,導致應急響應不力。
(1)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油區工作辦公室對原油洩漏事故發展趨勢研判不足,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不力。
(2)開發區管委會未能充分認識原油洩漏的嚴重程度,根據企業報告情況將事故級別定為一般突發事件,導致現場指揮協調和應急救援不力,對原油洩漏的發展趨勢研判不足;未及時提升應急預案響應級別,未及時採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時通知和疏散群眾,也未能發現和制止企業現場應急處置人員違規違章操作等問題。
(3)開發區應急辦未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壓制、拖延事故信息報告,謊報開發區分管領導參與事故現場救援指揮等信息。
(4)開發區安全監管局未及時將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報告的廠區內明渠發現原油等情況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也未採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裘冬平,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2.廖達偉,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3.尚鳳山,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運銷處副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4.靳春義,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處長兼副書記。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5.邢玉慶,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6.黃岱,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保衛(反打)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7.王全林,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安全環保監察科副科長(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8.劉同浩,中共黨員,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副站長(主持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9日刑事拘留,12月23日批准逮捕。
9.蘇賀銀,濰坊輸油處青島站安全助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0.汪嘯,中共黨員,青島市黃島區委辦、開發區工委管委辦公室副主任兼應急辦主任,黃島區政協委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
11.楊玉軍,中共黨員,開發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區長公開電話辦公室、總值班室)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2.李寶三,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13.李本哲,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危化品處負責人兼監察大隊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1日立案偵查,12月13日刑事拘留,12月30日批准逮捕。
14.任獻文,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兼石化區分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因病暫未採取拘留措施。
15.王成河,中共黨員,開發區安全監管局石化區分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3年12月19日立案偵查,12月21日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批准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傅成玉,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長。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王天普,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作為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督促指導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李春光,中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2013年5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總裁,分管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集團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履行安全生產分管領導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集團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王永健,中共黨員,2013年7月至今任中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協助李春光同志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總監的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開展輸油管道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免職。
5.俞仁明,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段彥修,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副主任,分管調度處、國內原油處。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不力、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尚孟平,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國內原油處處長。工作失職,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業務指導、督促檢查不力,對東黃輸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趙日峰,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主任。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王妙雲,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煉油事業部副主任,分管調度處、設備處。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歸口管理的板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0.王強,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局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彭國生,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督處的油田板塊、應急和綜合治理處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板塊及其下屬單位應急培訓指導不到位,對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寇建朝,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督處、安全技術處的煉化板塊。未認真履行職責,指導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杜紅巖,中共黨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督處處長。工作失職,指導督促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管理人員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田以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企業幹部、職工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到位,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錢建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總經理。工作失職,作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輸油管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力,督促指導濰坊輸油處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護工作不力;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楊慶華,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分管工程、設計、質監站和搶維修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到位,對濰坊輸油處及下屬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的綜合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高安東,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分管運銷、安全、管道等工作。工作失職,貫徹落實輸油管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認真,督促檢查濰坊輸油處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安全保護工作不力;東黃輸油管道洩漏後,沒有及時上報信息,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8.王保東,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副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濰坊輸油處及下屬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的綜合監督、檢查不力,對輸油管道洩漏事故危害性辨識不清、判斷失誤。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宋天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公司規章制度不力,對濰坊輸油處履行管道保護指導、監督、檢查不力,開展管道防腐層檢測及管道保護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王克強,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處副處長。貫徹落實公司規章制度不到位,未認真履行管道防腐層檢測及管道保護相關職責,對濰坊輸油處及下屬單位管理人員履行管道保護指導、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1.殷振興,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黨委書記兼副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站疏於管理;到達洩漏事故現場後,對管道洩漏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救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2.康保成,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分管管道科、管道監察巡護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青島站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蘇中剛,中共黨員,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副處長,分管安全監察科。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站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該站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張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島管理處培訓中心黨支部副書記。擔任青島站站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組織青島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力,對該站開展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張新起,青島市委副書記、市長。作為青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青島市及開發區管委會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6.牛俊憲,青島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等工作。作為青島市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及開發區管委會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7.張大勇,青島市委常委、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作為開發區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導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28.孫恆勤,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作為管委會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作失職,履行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貫徹落實國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檢查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督職責不力、原油洩漏應急處置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9.陳勇,青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聯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安全監管局。協助分管副市長聯繫督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油氣管道保護職責、市安全監管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莊貴相,開發區黨工委常委、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應急等工作。作為政府分管領導,工作失職,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力,貫徹落實國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督部門履行職責不力;管道洩漏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參與現場救援,拖延、壓制事故信息上報,同意謊報事故信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31.薛仁龍,黃島區薛家島街道黨工委書記,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局長。擔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局長期間,指導開展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不到位,對規劃分局因審批把關不嚴而致使市政排水設施劃入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2.孫業安,黃島區辛安街道黨工委書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擔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期間,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綠化方案審批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薛少華,黃島區黃島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督促指導黃島街道辦事處執法中隊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區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4.楊希珍,中共黨員,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油氣管道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指導管道企業和山東省、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5.譚少華,中共黨員,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分管綜合管理處,兼任省石油天然氣管道監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油區和管道監管總隊總隊長。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履行油氣管道監管領導職責不到位,督促指導管道企業和山東省、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6.孟凡志,中共黨員,山東省油區工作辦公室綜合管理處處長。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指導管道企業開展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治理不力,督促和指導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7.項陽青,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督促指導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到位,對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存在的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指導應急救援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8.宋繼寬,青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兼經濟運行局局長,分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作為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工作失職,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不力,督促指導市油區工作辦公室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職責不力,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洩漏事故後,對危險程度認識不足,指導應急處置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9.李明超,中共黨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主任。作為青島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洩漏事故後,對原油洩漏事故風險辨識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0.李愛國,中共黨員,青島市油區工作辦公室調研員,負責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監督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職責,督促管道企業治理東黃輸油管道安全隱患不力,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徹底,東黃輸油管道發生洩漏事故後,對事故風險辨識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1.薛凌,開發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失職,領導組織安全生產監管和油氣管道保護工作不力;洩漏事故發生後,督促本單位人員執行事故報告制度不力,沒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前往事故現場參與應急救援。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42.劉振聲,中共黨員,青島市黃島區城市建設局局長,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擔任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局長期間,對相關部門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設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涉及輸油管道安全保護與管道企業溝通協商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3.馬啟傑,中共黨員,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長,2008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監察大隊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市政園林環衛中心和執法監察大隊指導督促不力,在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中,未瞭解工程路段輸油管道具體情況,未與管道企業進行溝通協商;對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4.金寶忠,中共黨員,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副局長。對建築管理處履行規劃審批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中將市政排水設施劃入建設單位規劃建設問題未認真核實,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5.李梅,中共黨員,青島市規劃局開發區分局規劃管理處處長,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島市規劃局黃島分局建築管理處處長。擔任建築管理處處長期間,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項目規劃方案審批工作把關不嚴、審查不細緻,未對市政排水設施劃入該項目規劃建設問題進行認真核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6.綦振學,中共黨員,開發區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擔任公用事業管理處處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綠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審批工作存在疏漏,把關不嚴,對相關規定認識把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7.陳鑫,開發區公用事業管理中心主任,2005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級幹部。任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副科級幹部和公用事業管理中心主任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青島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廠區綠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審批把關不嚴;對秦皇島路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不嚴格,未瞭解工程路段輸油管道具體情況,也未就管道保護問題與輸油管道企業進行溝通協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48.薛偉宏,中共黨員,開發區行政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未發現青島麗東化工有限公司在廠內排水暗渠上違章搭建臨時工棚問題。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成山東省安全監管局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罰款,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黨委書記田以民、總經理錢建華各處以2012年度收入80%的罰款。
2.建議責成山東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團公司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並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監察部;責成青島市人民政府向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牢牢堅守安全生產紅線。中石化集團公司和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牢牢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崗位,誰踩紅線誰就要承擔後果和責任。在發展地方經濟、加快城鄉建設、推進企業改革發展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生產的高標準、嚴要求,各級各類開發區招商引資、上項目不能降低安全環保等標準,不能不按相關審批程序搞特事特辦,不能違規「一路綠燈」。政府規劃、企業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設計必須滿足安全規定和條件。要堅決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傾向,科學合理設定安全生產指標體系,加大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權重,實行安全生產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決」。中央企業不管在什麼地方,必須接受地方的屬地監管;地方政府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依法依規,嚴管嚴抓。
(二)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團公司及各油氣管道運營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強油氣管道日常巡護,保證設備設施完好,確保安全穩定運行。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的緊急通知》(安委〔2013〕9號)要求,認真開展在役油氣管道,特別是老舊油氣管道檢測檢驗與隱患治理,對與居民區、工廠、學校等人員密集區和鐵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網及設施安全距離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要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國務院安委會將於2014年3月組織抽查,對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存在嚴重隱患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問責。
(三)加大政府監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氣管道安全運行。山東省、青島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油氣管道保護的相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油氣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油氣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查油氣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市政管理部門在市政設施建設中,對可能影響油氣管道保護的,要與油氣管道企業溝通會商,制定並落實油氣管道保護的具體措施。油氣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打孔盜油、違章施工作業等危害油氣管道安全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要按照後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加大油氣管道占壓清理力度。安全監管部門要配備專業人員,加強監管力量;要充分發揮安委會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作用,督促有關部門採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對油氣管道、城市管網開展暗查暗訪,深查隱蔽致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立即進行整治,對工作不到位的地區要進行通報,對自查自糾等不落實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曝光。對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有關規定從嚴從重查處。
(四)科學規劃合理調整佈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及城市快速擴張,開發區危險化學品企業與居民區毗鄰、交錯,功能佈局不合理,對該區域的安全和環境造成一定影響,也不利於城市的長遠發展。青島市人民政府要對該區域的安全、環境狀況進行整體評估、評價,通過科學論證,對產業結構和區域功能進行合理規劃、調整,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盡快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油氣管道規劃建設工作的領導,油氣管道規劃建設必須符合油氣管道保護要求,並與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鄉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地下管網、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相銜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五)完善油氣管道應急管理,全面提高應急處置水平。中石化集團公司和山東省、青島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油氣管道應急管理工作。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熟悉、掌握應急預案內容和現場救援指揮的必備知識,提高應急指揮能力;接到事故報告後,基層領導幹部必須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電話報告事故信息。油氣管道企業要根據輸送介質的危險特性及管道狀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發了之」;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人員專業素質,配套完善安全檢測及管道洩漏封堵、油品回收等應急裝備;對於原油洩漏要提高應急響應級別,在事故處置中要對現場油氣濃度進行檢測,對危害和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做到準確研判,杜絕盲目處置,防止油氣爆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包括油氣管道在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政府與企業溝通協調機制,開展應急預案聯合演練,提高應急響應能力;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及救援需要及時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周邊人員,維持現場秩序,確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術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標準規範。要組織力量加快開展油氣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數,建立管道信息系統和事故數據庫,深入研究油氣管道可能發生事故的成因機理,盡快解決油氣管道規劃、設計、建設、運行面臨的安全技術和管理難題。要吸取國外好的經驗和做法,開展油氣管道安全法規標準、監管體制機制對比研究,完善油氣管道安全法規,制定油氣管道穿跨越城區安全佈局規劃設計、檢測頻次、風險評價、環境應急等標準規範。要開展油氣管道長週期運行、洩漏檢測報警、洩漏處置和應急技術研究,提高油氣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國務院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
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