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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入選十大傳媒法治事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1-20]

【文匯網訊】 「2013年度十大傳媒法事例」發佈會暨學術研討會近日在京舉行。此次活動由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專業委員會共同主辦。據新華網報道,事例推選階段共收到傳媒法事例900個,評審委員會投票選出20個入圍事例,並最終選出十大事例。

1.打擊利用互聯網造謠傳謠行動

事例簡介:2013年4月下旬,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利用互聯網造謠傳謠行為活動,清理了大量網上虛假信息,關閉了一批造謠傳謠的微博賬號和網站,查處了一批利用互聯網製造故意傳播謠言人員。一些網絡「大V」還因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被刑事拘留。

入選理由:社交媒體的快速發展,擴展了民眾言論自由,但也帶來網絡傳播秩序混亂問題、催生了一些新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自2010年「微博元年」以來最為嚴厲的集中治理行動,為活躍而雜亂的社交媒體秩序帶來了新景象。

劉德良(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謠言是一個公法上的概念,足以導致社會公眾心理恐慌,對社會秩序可能會造成潛在危害的不實的信息都可以歸為謠言。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主觀上有過錯,即明知或者故意。由於發佈和傳播謠言的行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發佈和傳播謠言的行為應該由公法規制。同時有必要對謠言、誹謗區分性質:誹謗是民事侵權行為所侵害的私人權益,應該主要由私法來規制。對於嚴重的誹謗行為,才可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來規制。

2.羅昌平微博舉報劉鐵男

事例簡介:2012年12月,《財經》雜誌副主編羅昌平(微博)通過微博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時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劉鐵男涉嫌學歷造假、巨額騙貸、恐嚇威脅他人等問題。2013年8月,劉鐵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入選理由:輿論監督是我國防治腐敗的一項重要手段。新媒體能夠發揮有效的輿論監督作用,正是由於其信息流動的便易性。輿論在這一領域應該如何構建法治化的制度,公共機關應該如何依法應對危機,值得深思。

陳欣新(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傳媒與信息法研究室主任):如果我們只看到官員作為普通公民的一面,而不考慮到他控制的公權力和公共資源的能力,就會落入教條主義;但另一方面,如果新媒體群體性不負責任,昧著良心誣陷,惡意造謠造假,便需要十分警惕。

3.「兩高」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事例簡介: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犯罪適用法律的標準進行細化。

入選理由:這一司法解釋對於構成誹謗罪的主客觀要件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我國誹謗法律制度在網絡時代的一個新變化,也是刑法規定誹謗罪30年來第一次就此作出司法解釋。

王四新(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副院長):治理網絡很有必要,因為網絡正成為誹謗、水軍和有目的的商業營銷的平台,網絡空間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也很嚴重。但需要強調的是,治理網絡需要依據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否則公權力的過度介入會傷害網民享有的權利,傷害網絡產業的發展。

4.最高法發佈《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

事例簡介: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

入選理由: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條件,也是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

高芳(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法規處處長):兩份文件推進了司法公開的進程,彰顯了司法者公開的勇氣和自信,是適應新媒體傳播的智慧舉措,必將推動司法職業群體綜合素養的提升。豐富了權威新聞傳播素材,拓展了報道豁免權的空間,為傳媒法務人員處理實務、普及法律提供了教材。

5.國家版權局處罰「百度」、「快播」案

事例簡介:2013年11月,若干視頻網站聯合發佈「中國網絡視頻反盜版聯合行動宣言」,聯合抵制百度和快播通過播放器軟件傳播侵權視頻。11月19日,國家版權局對百度和快播公司立案調查。12月,國家版權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兩公司分別給予責令停止侵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入選理由:傳播技術的新發展,帶來作品新的傳播方式,也產生了一些新型的侵害著作權行為。國家版權部門及時懲治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對維護網絡版權管理秩序,保護著作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都有重大影響。

續俊旗(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互聯網企業在創新商業模式中經常越界且存在自身特點,比如新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較快,大家對互聯網信息都喜歡免費獲取。但長遠來看,有償的、高質量地網絡傳播作品有助於維護消費者的長遠利益。

6.甘肅中學生楊某發帖被拘留案

事例簡介:2013年9月,甘肅省張家川縣發生一起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16歲初中生楊某發佈了一條QQ「說說」帖子認為此案為刑事案件,質疑警方不作為。楊某隨即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隨後,公安機關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9月22日,楊某獲釋,之後提出申請刑事賠償。

入選理由:在該事件中,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的報道和社會輿論影響,使事件的走向發生改變。這引發了社會對於刑事法治、公民權益保障的反思與關注,同時也使人們深切體會到傳媒的社會責任和信息自由流動的價值。

李丹林(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一出現問題就開始抓人,不應該成為我們解決問題的思路。我國現有關於誹謗罪的法律規範,與世界範圍內現代誹謗法在去刑化時側重保護公民權益與言論自由相比,還有差距。該事件表明,我國的誹謗法律制度現代化的過程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7.《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事件

事例簡介:2013年10月18日,《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長沙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刑事拘留,後被批准逮捕。某上市公司舉報陳永洲對該公司有具攻擊性的失實報道。《新快報》隨即發表《請放人》、《再請放人》的呼籲文章。10月26日,央視播放了陳永洲向警方認罪節目。10月31日,廣電局吊銷陳永洲記者證,並責成《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對《新快報》進行全面整頓。

入選理由:事例反映了在社會轉型期,媒體從業人員和機構以及監管部門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中存在的多重問題。這對於強化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水平、提升媒體機構的專業報道水平、促使公權力依法合理行使,意義重大。

郭鎮之(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陳永洲事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案例,它提示我們必須全面加強法治,強化新聞媒介和新聞工作者的職業自律,避免媒介審判,提升媒體公信力;同時,也必須避免公權力和資本各自施為或者聯手操作,干預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權。

8.薄熙來案庭審微博直播

事例簡介:2013年8月22日開始,山東省濟南中院通過官方微博對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進行詳細的圖文直播,5天庭審期間,共發佈微博119條,內容包括一審和二審整個過程和相關文書。其間,各個網站和傳統媒體都大量援引濟南中院官方微博內容。

入選理由:對於曾身處高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審理,通過微博方式進行全程圖文直播,這在新中國法治建設和新聞報道的歷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本事例呈現出的對重大公共事件進行時政類新聞性信息傳播的新方式,也引發了對現行新聞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魏永征(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總顧問):薄熙來案對於傳媒刑案報道的啟示在於:公開在法庭。司法公開、人民知情權體現在法庭上,而不是在偵查階段;公平中立,對公訴人和被告人平等對待,特別是保護和體現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客觀、以事實說話,事實和意見分開;庭審期間的評論以程序為中心。

9.李某某強姦案報道與信息披露

事例簡介:2013年2月17日,李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輪姦行為,22日,李某某因涉嫌強姦罪被批捕。3月案發初,李的個人資料即被公開,旋即引發網上對李某某及其父母大規模報道。在偵查、審理過程中,雙方律師及各類媒體紛紛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強姦案被害人隱私「雙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各種信息。

入選理由:這一事例表明,網絡時代案件報道與信息披露過程中有諸多對傳媒倫理與法律規範底線失守的情況。對於信息時代如何進行刑事案件報道、信息披露,以及如何建立法治理性社會的思考,遠超過案件本身的意義。

任麗穎(北京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堅守傳媒職業操守與傳媒倫理規範的底線,媒體應獨善其身,主流媒體應起到表率作用,引導輿論導向發出理性聲音;律師的職業操守與倫理規範不容突破,涉及未成年人和當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律師應謹言慎行、保守秘密;在此類事件中,公權力機關還應有更大作為。

10.「農夫山泉」和「京華時報」互訴名譽侵權案

事例簡介:2013年4月到5月,《京華時報(微博)》連續28天,用67個版面、76篇報道質疑農夫山泉水質標準問題。2013年4月,農夫山泉公司起訴京華時報社侵犯其名譽權。後京華時報社也以侵犯名譽權起訴農夫山泉公司。2013年9月,法院對兩案合併公開審理。11月,農夫山泉公司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遞交舉報《京華時報》材料。

入選理由:從傳媒法治角度來說,媒體與被其監督的對象產生糾紛,選擇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通過法院審理認定真偽,無論審判結果如何,都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孫彥(北京市律師協會信息網絡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此事例引發大家對幾個問題的思考,比如新聞報道構成名譽侵權的認定問題,新聞內容客觀性的要求和尺度問題,新聞評論的尺度問題,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和法人名譽,等等。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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