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李某某涉嫌強姦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人上訴理由,維持一審原判。嫌疑人王某律師周翠麗被逐出法庭。
據新京報報道,記者從北京市律協獲悉,就李某某案涉案律師及代理人涉嫌違規問題的處分決定已做出,將在複查結束後向社會公佈。
近日,市律協就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中周翠麗等6名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行為調查處理。
在律協將上述結果公佈的2天前,李某某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辯護律師周翠麗,在其實名認證微博中,將北京律協4頁處分決定書貼出。
處分決定書顯示,調查人是北京市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調查。後經周翠麗及其律所申辯,並召開聽證會,審查終結做出處分。
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認為,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原則,應不得向出庭人員以外的人員公開庭審情況。周翠麗作為辯護人,將庭審情況以微博、博客和向媒體披露的方式公之於眾,無異於向所有不能旁聽的人員公佈庭審情況,屬於不當披露案情的行為。
周翠麗公開發佈的有關婦科檢查材料,洩露了當事人隱私,也不當披露了案情。其公開發佈的鑒定結論、監控視頻、警方照片等,均屬於案件證據的範圍。周翠麗將案件證據公開發佈,並且對案件證據、其他辯護人的意見進行分析、評價等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不公開審理的訴訟制度,且構成《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中「洩露當事人個人隱私」的違規行為。
市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決定,給予周翠麗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並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同日,周翠麗對此做出公開申辯,並做出10條說明,稱自己只是在盡律師職責,並將此公開發佈在微博中。
行業規定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複查委員會提出書面複查申請。申請期之內,如被處分律師未提出複查申請,協會將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十二條「紀律委員會做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可以在律師協會的會刊上通報;紀律委員會做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可以在公共媒體上通報」的規定,分別向社會及行業通報。
如被處分律師在申請期內提出複查申請,市律協將在複查結束後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