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昨日從省高院瞭解到,省高院昨天對省安監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李永新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大河網報道,李永新,南陽人,1955年1月出生,1985年8月畢業後,先後任鶴壁八礦機電科副科長、科長、副總工程師。1998年後歷任鶴壁礦務局局長、鶴煤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中原煤化集團董事局主席兼黨委書記,省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一審時,洛陽中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李永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李永新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認定,李永新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等共計6450萬,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