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6章45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保密事項範圍應及時調整
據新京報報道,條例總則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根據條例,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國家秘密標誌應標注密級
條例指出,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誌。國家秘密標誌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誌作出變更。
條例對國家秘密載體管理作了7條詳細規定,包括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關於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條例要求「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此外,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等。
國家秘密疑洩露需24小時內上報
在監督管理章節中,條例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保密制度建設;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涉密人員管理;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載體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涉密會議、活動管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條例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洩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此外,條例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機關、單位發生洩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採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