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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公開信息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5-0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六年來,如何處理好公開和保密的關係是最令人糾結的問題。一些政府部門屢次以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

據河南商報報道,保密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不公開為原則」。《條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兩者的立法目的顯然是衝突的。前者是法律,後者是條例,一旦發生衝突,後者要讓位於前者。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國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開,也就不足為奇了。

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

2013年1月,北京律師董正偉申請公開全國土壤污染數據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環保部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環保部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直到2014年4月17日,環保部和國土部發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國家秘密」之說不攻自破。

2012年4月1日,《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發佈,規定民航發展基金的繳納標準與《辦法》廢止的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繳納標準一致,被網民稱為「換湯不換藥」。5月16日,律師王錄春申請公開國務院批准《辦法》出台的文件遭到拒絕,理由依然是國家秘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正因為國家秘密的範圍界限過於含糊,以至於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國家秘密」的幕布後面。

盡可能減少行政機關的自由度

區分哪些政府信息應該公開、哪些政府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權益,也涉及國家安全,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為平衡《條例》和保密法,需要制定條例將其細化。然而保密法實施條例並未對此予以明確。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指出,在現代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秘密是例外」。國家秘密不能任意設置,界定保密事項必須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同時,保密範圍和事項應明確界定,盡可能減少行政機關的自由度。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雲教授預測,將《條例》升格為法律,注定是個艱難的博弈過程。制度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許多問題,有的是條文設計問題,有的則是理念和實踐操作問題;有的是行政機關牴觸使然,有的則是社會激情有餘、操之過急造成的。

      責任編輯:張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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