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備受關注的江蘇省常熟市「跑路」女老闆顧春芳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抽逃出資一案,近日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駁回顧春芳的上訴,維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其作出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至此,該案刑事部分基本告一段落。
據新華網報道,蘇州中院一審查明,顧春芳於2008年至2012年3月間,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虛假證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幹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約17.7億元;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約4.6億元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顧春芳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做煤炭生意的事實,並提供虛假煤炭買賣合同等證明文件,騙取他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擔保,向常熟市某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幾家單位貸款共計人民幣4000萬元,主要用於歸還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3900萬元不能歸還。
2008年9月,顧春芳借款200萬元,以陳某、顧某為掛名股東的名義,進行虛假註冊驗資,公司註冊成立後,即將註冊資本全部抽逃,用於歸還他人借款。2009年2月,顧春芳以本人為股東及陳某、顧某為掛名股東進行虛假增資驗資,增資驗資結束後,即將上述增資註冊資本800萬元全部抽逃,用於歸還他人借款。
為躲避債務,2012年3月,顧春芳潛逃離開常熟,不久在上海被警方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顧春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約17.7億元,至案發尚有約4.6億元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顧春芳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顧春芳為設立公司及增資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資驗資後即將資金抽回,還構成抽逃出資罪。顧春芳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鑒於顧春芳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2013年10月,一審法院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數罪並罰,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顧春芳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顧春芳認為,自己的大部分借款行為是針對熟人進行,沒有對社會公開宣傳;很多出借人所持借條包含利息,缺少銀行交易憑證部分不能認定,其與華聯公司在2006年至2008年間的多次借款,共支付利息1500-2000萬元。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定性不當;認定其集資詐騙數額有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出庭檢察官對此不予認可,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顧春芳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終審判決已經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