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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批政府隱瞞突發公共事件真相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5-1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中新網15日發表評論員文章稱,突發性公共事件拷問政府的信息公開能力,一些政府在信息披露時被動,對事情真相有所隱瞞。以下為文章全文:

近日,在南京、杭州等地相繼發生了放射源銥-192丟失、垃圾焚燒項目選址等導致的突發性公共事件。再早一些時間,在甘肅蘭州、廣東茂名也發生了自來水苯超標和PX項目導致的突發性公共事件。

這些突發性公共事件既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考驗,也是對政府信息公開能力的拷問。從這幾個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對來看,政府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對應、甚至不真實的問題充分暴露出來。在信息傳播手段日益發達的今天,如何建立健全權威、及時、準確的政府信息公開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信息披露滯後,損害公眾利益

5月10日中午,南京市官方微博「南京發佈」和「南京環保」官方微博向社會發佈消息稱:5月7日,天津宏迪工程檢測發展有限公司在位於浦六北路188號的中石化第五建設有限公司院內進行探傷作業期間,丟失用於探傷的放射源銥—192一枚。

這是有關這枚放射源的第一次官方發佈,此時距放射源丟失已過去了80多個小時,離企業向環保部門報案也已過去了30多個小時。

之後,當地政府公佈信息稱,在各部門的積極配合下,於10日10點30分鎖定放射源,並採取安全措施,專業人員正組織回收。

4月10日17時,蘭州水務集團與法國合資企業——威立雅公司在對自來水進行檢測時,發現苯含量超標。

11日10時許,媒體首先披露了自來水苯超標的消息。當天上午,在蘭州大街小巷,居民開始搶購瓶裝水。

11日16時許,政府方面才正式公佈了這一消息,比媒體報道遲了6個小時。

國務院發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對於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屬於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或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衛東認為,在處置涉及公眾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政府應該及時、準確、全面地公佈有關情況,此次南京放射源丟失,此前蘭州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當地政府的信息披露顯然是不到位的。

信息披露被動,真相有所隱瞞

記者在調查放射源銥-192丟失事件時瞭解到,一開始當地政府甚至並未打算向公眾公佈這一信息,只是通過衛生部門悄悄調查有關情況。

一些網民對此提出了疑問:為什麼從接到報案到公佈信息用了30多個小時?如果不是一位網友發佈江蘇省衛生廳要求醫院留意受放射源影響患者的緊急通知截圖,當地政府會公佈這個信息嗎?

江蘇核安全管理局局長陸繼根向記者講解了發佈消息遲緩的原因。首先是企業報案遲緩,耽誤了時間。5月7日凌晨天津宏迪檢測公司丟失放射源,9日1時企業才向南京市環保局報案。為減少大範圍公眾恐核焦慮,政府在鎖定放射源位置後才公佈了消息。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及早公佈信息,當事人以及關聯者可能會及早得知自己碰到了放射性污染源,可能會盡快向有關方面報告。難怪有人質疑,如果放射源還沒鎖定,是否就不公佈有關信息了?

記者在調查自來水苯超標事件時,蘭州威立雅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發現苯超標的時間是4月10日23時。然而,蘭州市政府、甘肅省環保廳等部門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稱,發現苯超標的時間為4月11日。

另據瞭解,蘭州威立雅公司10日17時對出廠水的檢測數據是苯含量為每升118微克,到了政府新聞發佈時,這一數據降到每升78微克。不知是政府有意降低了指標,還是企業又修改了檢測數據?

按照蘭州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突發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首先開展自救,並在1小時內將事件的基本情況上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救援申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上報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政府如何向公眾發佈信息則沒有列入預案。

而實際情況是,供水企業從首次檢測出自來水苯超標,到正式上報花去了7個小時,這一信息從應急辦上報到市政府又用了5個小時。飲用水苯超標這一事關公共安全、對公眾來說必須在第一時間知曉的重要信息,就這樣被延誤在層層上報途中。到蘭州市政府正式對公眾公佈這一信息時,距發現苯超標已整整過去了23個小時。

政府信息公開,必須不斷強化

近年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步伐不斷加快,從突發事件應對法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從政府「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到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等重點領域的信息公開,各級政府通過公報、網站、微博等途徑不斷拓寬信息公開的渠道。

但是,必須看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與公眾的要求還有很大距離。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信息披露及時性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比如南京放射源丟失事件,政府應該在接到企業報告後,第一時間披露相關信息,讓社會周知。

杭州垃圾焚燒項目和茂名PX項目,引起了當地市民的擔憂和反對。這些項目本身並沒有錯,為何得不到市民的支持?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住建部科技委員會委員、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院長張益指出,公共設施產生的效益為全社會所共享,但負面效果卻由附近居民承擔,所以會受到選址周邊居民反對。這種「不要建在我家後院」的「鄰避效應」,在國際社會也普遍存在。

浙江工人日報副總編俞柏鴻認為,杭州市政府在垃圾焚燒項目信息披露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除了選址規劃期間進行公示外,還組織有關部門與群眾代表對話,以及邀請群眾代表前往外地垃圾焚燒廠實地參觀考察等。然而,這些做法並未取得預期效果。

馬懷德分析說,這跟政府與公眾的溝通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對應有很大關係。比如,當地百姓關心的是垃圾焚燒廠對當地環境的影響,是否會造成房屋等資產貶值。而政府請來的專家強調的是,只要垃圾焚燒設備達標,所產生的環境危害很小,就算呼吸一萬年,空氣中的二噁英也不會導致中毒等。

專家表示,公共事物公眾參與的前提是公眾知情,而公眾知情的一個重要前提是政府信息的公開,通過政府信息的公開在政府與公眾之間搭建橋樑,建立協商機制。

      責任編輯: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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