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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貪官贓款被追回後去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7-1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央和地方反腐力度均不斷加強,一批批貪腐官員應聲落馬,查沒、追繳的贓款贓物數額越來越大。被追回贓款有兩個最終去處:返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認識不盡一致,各地做法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2013年,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達2581件,追繳贓款贓物計101.4億元。

據法制日報報道,在去年的工作報告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介紹了此前5年查辦職務犯罪的情況,數據顯示,5年內最高檢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贓款贓物計553億元。

這些抽像的數字可以得到一些具體案例的印證。在近五年內判決的落馬官員中,貪腐金額達億元以上的即有多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李培英,受賄2661萬餘元,貪污8250萬元;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1.45億余元,貪污5300萬餘元;呼和浩特鐵路局原副局長馬俊飛,收受他人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超過1.3億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余元……

儘管有部分贓款因種種原因難以追回,但已經追回的贓款也堪稱巨額。這些追回的贓款輾轉於哪些機關,最終又都流向了何處?

記者近日採訪多名相關人士,還原了贓款被追繳後的流向。

贓款贓物追繳後由誰來處置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這決定了被追回贓款的兩個最終去處,即返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宋英輝向記者介紹,在貪腐案件中,貪污案由於有受害單位,所以贓款要退還給這些單位;行賄受賄案件則如數沒收上繳國庫,統一由國家財政進行重新分配。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有著類似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相關辦案人員向記者介紹,在實際操作中,贓款的上繳並沒有統一的執行機構,判決後辦案機關均可上繳。

早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以及公安部、財政部曾聯合下發《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贓款贓物「應隨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併作出處理」。但1986年12月31日財政部《關於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則規定「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據此規定,一些偵查、起訴機關不再將贓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繳國庫。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頒布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規定明確,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產,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凍結在金融機構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這意味著,辦案機關、審判機關都有權在判決之後,將贓款上繳國庫。

贓款贓物處置有著嚴格規定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統計處檢察員蘆慶輝曾發表文章,就「人民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從哪裡來,最終又到哪裡去」進行討論。

他在文中介紹,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把追繳的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和沒收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額統稱為「挽回經濟損失」。它是反映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成效的一項重要統計指標之一。該指標自1986年首次設立並沿用至今。

他認為,「挽回經濟損失」這一指標只反映追繳的贓款、贓物和沒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額,沒有反映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處理贓款贓物的全部過程。

按照他的分析,檢察機關處置贓款應被劃分為四種情況,即:扣押、凍結款物;返還財產;隨案移送;上繳國庫。

2010年5月,《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出台。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官郭藝輝告訴記者,這一規定的出台,極大地推動了檢察機關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的法制化進程。

「根據高檢院的要求,自偵案件贓款贓物實行收管分離,案件承辦人一般不自行保管贓款贓物。辦案部門扣押物品後,應當在三日內移交管理部門,並附扣押物品清單複印件。」郭藝輝介紹。

按照規定,提起公訴時,公訴部門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對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對作為證據使用的扣押物品,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凍結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金融機構的款項,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對於依法不移送的,按照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

「現在各地在做法上會有區別,有的是贓款贓物不移送,只將有關贓款贓物憑證移交法院,待收到法院判決後由檢察院上繳國庫;有的是將起訴書認定的款物移送法院,由法院判決並由法院沒收上繳;有的是將涉案款物全部移送,由法院全權處理。」郭藝輝說。

贓款如何上繳 各地處理尚不一致

早在1995年,關於贓款贓物、罰沒款隨卷移送和處理的問題,吉林省各地區由於理解上不一致,曾出現執行不統一的現象。為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向最高法院研究室進行了請示。

吉林省高院反映的現象主要包括:對檢察機關交付審判的應隨卷移送的贓款贓物而未隨卷移送的案件沒予退卷;有的一審法院對判決後發生二審程序的案件,贓款贓物也未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特別是贓款贓物隨卷移送後,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認識不盡一致。

吉林省高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應隨卷移送贓款贓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審法院不予受理。一審判決後,發生二審程序的案件贓款贓物應隨卷移送至二審法院,因為贓款贓物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不隨卷移送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所移送的贓款贓物應由終審法院統一上繳國家財政部。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答覆中明確,贓款贓物應當隨案移送,由最終結案的單位處理。這是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堅持的原則。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審程序的案件,一審法院應當將贓款贓物,包括作為贓款贓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財物,隨案移送至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依法處理。

2013年1月18日,在《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之後,最高法院廢止了上述答覆。判決生效後辦案機關均可依法對贓款贓物做出處理,這一規定得到統一。

而剛剛發佈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也消除了「應由哪級法院上繳國家財政的問題」。綱要提出:要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而過去,地方法院沒收的財物、追繳的贓款贓物都是上繳本級國庫。

打虎拍蠅
      責任編輯: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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