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解放軍今後獎勵表彰,將向作戰部隊傾斜,大幅壓縮對領導幹部和機關的獎勵表彰。近日,《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印發全軍和武警部隊,並將於8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軍首部將獎勵和表彰兩種褒揚形式作為整體進行系統規範的專門法規。
據中新網報道,表彰獎勵問題多需要提出新要求實施獎勵和表彰是我軍褒揚先進、鼓舞士氣的基本方式。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軍逐步形成了特色鮮明的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制度尤其是關於表彰的規定大多分散於多個法規和文件中。隨著軍隊職能使命不斷拓展、編製體制調整改革、官兵結構變化等,同時部隊對目前獎勵數量偏多、等級偏高、單項表彰過多等問題也有較多反映,都對獎勵和表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期間,起草組先後到61個不同類型、不同級別單位調研,3次徵求軍隊各大單位和專家意見。
《規定》共5章42條,明確軍隊所稱獎勵,是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對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記一、二、三等功,授予榮譽稱號;所稱表彰,是指團以上單位、各級機關以通報形式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明確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獎勵和表彰工作,總政治部組織部承辦全軍獎勵和表彰管理有關工作。
向作戰部隊傾斜減機關領導獎勵《規定》提出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標準、控制數量、嚴格程序、歸口管理,即牢固樹立戰鬥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實施獎勵和表彰向能打仗、打勝仗聚焦,向戰備訓練、遂行重大任務和作戰部隊傾斜;適當提高對駐邊遠艱苦地區部隊的獎勵比例,調整新型作戰力量基層單位的審批權限,大幅壓縮對領導幹部和機關的獎勵表彰;合理確定獎勵比例和表彰數量,嚴格控制高等級獎勵和高規格表彰;明確獎勵和表彰管理的職能部門,建立表彰申報審批制度,堅持按權限和程序實施獎勵和表彰。
《規定》首次對表彰工作進行了規範,對表彰的項目數量、申報審批、辦理程序、承辦部門等作了明確;規定明確,為受表彰單位頒發的獎牌、獎狀,為受表彰個人頒發的證書、證章式樣由總政治部規定;明確表彰一律不發獎金。
《規定》還對宣揚激勵的儀式形式作了統一規定,對佩帶勳章獎章的時機和場合進行了明確;制定了檢查監督措施,對檢查監督內容、懲處辦法、責任追究等作了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