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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明星代言產品須先使用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8-2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據新華社報道,廣告法修訂草案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信息傳輸平台發佈違法廣告,應予制止。

此前情況:

最近些年來曝光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新聞來看,絕對不止這些人,可一邊曝光,另一邊不少明星卻依舊代言地樂此不疲。需要指出的是,但凡遇到類似事件,輿論的主流聲音基本上都是"要讓明星為代言虛假廣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可在此前的司法實踐當中,卻找不到相關的法律依據。

其實,我國現行的法律對虛假廣告法律責任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代言虛假廣告責任此前卻沒有涉及。比如之前《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照此規定,承擔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主體僅限於廣告主、廣告發佈者,並不包括廣告表演者、代言人,那麼作為代言人的明星自然被排除在責任範圍之外。

修訂案:代言廣告「害了人」也要擔責

此次意見稿把廣告法中的「廣告」定義為商業廣告,並擴大調整範圍,把自然人也納入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中。

此前公眾一直呼籲要規範名人明星代言廣告的行為,意見稿中對此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這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將不能隨便接受廣告代言了,比如沒用過某個化妝品,就不能說效果好,沒給自家孩子吃過某個牌子的奶粉,也別向消費者推薦。

多次發違法廣告加重處罰

意見稿明確虛假廣告概念,指出廣告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就構成虛假廣告,並詳細列舉了虛假廣告的4種具體情形。

同時,意見稿將加大對違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的懲處力度。發佈虛假廣告、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佈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而廣告費無法計算的,最高可處罰100萬元。多次發佈違法廣告將面臨加重處罰。

超鏈接:國外情況

據瞭解,國外明星代言廣告非常慎重。在國外,名人代言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消費者可據此擔保索賠。美國更是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

而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付出的代價更大,他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竟致鋃鐺入獄,其罪名是誇大產品功效。

      責任編輯:冬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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