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1993年公佈的國家安全法,21年來首次進入修法程序。根據今日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法議案,為了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現行國家安全法將被修訂為反間諜法。
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在今天的全體會議上對這部法律的修訂做出了說明。他說,修訂的總體考慮有三點:一是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三是注意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調一致。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現行國家安全法。根據總則,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
修法重點:明確公安、保密等機關的協作配合
據介紹,考慮到反間諜工作的順利開展除了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此次修法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為了以法律形式確認反間諜工作多年經驗和原則,草案中還補充規定了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治的原則。
修法重點:部分強制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在舊法中,國家安全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權力是由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屬於行政法規。根據2012年施行的行政強製法,上述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因此國家安全機關停止實施了上述措施。
而此次修法中,為了確保反間諜工作順利開展,草案在四項條文中重新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可對特定情況下的特定物品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強制措施。
修法重點:規定境外組織實施各種間諜行為均將被追究
本次修法大部分內容都是對現行條文在文字和細節上的微調,但草案第五條對原法的改動相對較大。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基礎上,該條將原文列舉的五種具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刪去,而採用間諜行為的籠統定義。據耿惠昌介紹,這一修改是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並有利於今後反間諜工作的開展。
此外,草案對現行國家安全法中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等1993年之後新修訂、制定的法律有關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也作了相應的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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