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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鼓吹「國際標準」抗基本法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8-3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改的決議31日即將公佈,反對派揚言若決議不符合「國際標準」就將「占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教授30日在接受本網專訪時表示,普選不存在特定的標準,反對派鼓吹「國際標準」的意圖,是用虛幻的標準對抗基本法,是以不具有適用效力的人權公約條款來壓制基本法,其本質是藐視基本法,製造法律混亂,將普選引入歧途。

反對派反覆提及普選的「國際標準」,並以此為借口發動「占中」。饒戈平表示,國際社會關於普選最重要的條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人權公約),其中第25條B款專門對實施普選做出規定,除明確普選應是真正的、定期的和無記名方式等技術性要求外,實質內容強調要保障選舉的普及性和平等性。但是,公約並沒有規定統一的、固定的普選模式或標準,如何實施選舉要留待締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普選不存在特定標準,而所謂『國際標準』一詞也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饒戈平說,國際標準不是抽像概念,是根據公約和習慣規則產生的,空談標準很難成立。

「即使人權公約規定了普選的『國際標準』,這一標準也不能夠約束香港,因為人權公約有關普選的第25條B條款從來不具有適用香港的法律效力」,饒戈平指出,這一是因為英國做出的保留排除了香港履行該條款的義務,二是因為基本法承諾在香港繼續有效的公約有關規定也不包括該條款。此外,根據國際法上「條約不及於第三國」的原則,中國不是人權公約的當事國,不承擔履行公約的義務,「人權公約從來不具有在香港適用的法律效力,公約條款不能用於香港頭上」。

饒戈平表示,假設香港普選要遵守所謂國際標準,那也不是直接適用人權公約條款,而是要通過本地法律予以實施。他強調,「國際標準」是針對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香港的普選不是國家普選,而是地區普選,所以香港不具有制定選舉規則和制度的權利。普選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都要由中央為主導和決定,要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進行。

饒戈平進一步指出,香港沿襲英國法傳統,向來採用把條約轉化為本地法的履約方式。基本法也載明,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要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而在香港法律體系中,那些把條約轉化為本地法的履約法案均不得超越或牴觸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實施普選只能以基本法作為首先和主要的法律根據。

      責任編輯:An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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