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張某在六年間向戶籍民警行賄150萬,為30多人違規辦理北京戶口。張某因行賄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終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請托人為孩子上學辦北京戶口
據新京報9月13日報道,張某已年過5旬,據北京市昌平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6年間,他先後請托時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公安分局河北、城關派出所的戶籍民警劉某,為賈某等30餘名非京籍人員違規辦理北京市戶籍。為此,張某先後給予劉某賄賂款共計150餘萬元。
據瞭解,賈某等人請托張某違規辦戶口是為了方便孩子到北京上學。
經審理,昌平法院認為,張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行賄罪;張某通過行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又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後,張某上訴。
被告辯護人稱應為介紹賄賂
二審中,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為幫助請托人解決孩子入學問題,給民警劉某的錢屬於轉交錢款,他並不知道劉某是違規辦理的戶籍,沒有為自己,也沒有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他和劉某之間不具有買賣戶籍的共同故意。
其辯護人認為,張某的行為更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二審認定,張某與劉某相識,並得知劉某可以辦理戶籍後,接受他人委託,向劉某提出請托,並給予劉某巨額錢款。在此過程中,請托人不僅向張某提供了辦理戶籍所需的詳細個人身份信息,還給予了一定的好處費,足以認定張某意圖請托劉某通過非法途徑辦理戶籍的主觀目的。
因此,法院認為張某不僅在主觀上具有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也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張某在幫助他人違規辦理戶籍的同時還扣留、收取好處費,又符合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數罪並罰。
據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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