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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去年尚無省直一把手出庭應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9-1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南都報道,近日廣東省高院、廣東省法制辦聯合發佈《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下稱《報告》)。《報告》稱,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復議申請17408件,居全國之首,行政訴訟受案數全國第四。其中,行政處罰類復議案件最多,信息公開類復議案件同比增近4倍。此外,報告還披露,目前廣東省直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負責人出庭應訴仍為零。廣東省鹽務局在取消工業鹽審批權後仍以「取消審批權不等於取消管理權」為由進行行政處罰,被省高院撤銷處罰決定。

1

簡政放權未落實

變相保留權力

工業鹽審批權取消了,廣東鹽務局照開罰單

《報告》稱,發現簡政放權落實不到位,變相進行權力保留以及執行偏差的情況仍然存在。

如上海某貿易公司訴廣東省鹽務局鹽業行政處罰糾紛一案。根據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工業鹽早已不屬於鹽業公司專營範圍。省政府也發文取消了工業鹽審批權。但廣東鹽務局仍以「取消審批權不等於取消管理權」為由,認定原告上海某貿易公司從外省購買、調運工業鹽的行為違法,並給予沒收原告1164噸工業鹽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因適用法律錯誤,被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

2

省直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為零

個別省直機關負責人原本要應訴,後又取消

行政首長應訴近年來備受關注。2011年7月,廣東紀委等4單位選擇深圳、佛山、中山市,深圳福田區、佛山南海及順德區、江門鶴山市等7個市(區),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機制」,這在全國省級機關中尚屬首次。如今,該項工作試點已3年多。去年中山市市直機關、鄉鎮政府負責人出庭率100%,佛山市也達95%。然而在省一級層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仍未取得零突破。

《報告》稱,到目前為止,廣東省省直行政機關和中央駐粵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尚沒有一位負責人出庭應訴。個別省直機關行政負責人原本提出要出庭應訴,但由於種種顧慮又取消計劃。廣東省高院和廣東省法制辦認為,這表明,省直行政機關和中央駐粵行政機關負責人始終背著「怕丟面子,放不下架子」或者怕當出頭鳥的包袱。

3

重行政效率,輕法律程序

單方面取締合法養豬場卻不補償

在市、縣、區層級上看,《報告》提出的問題不少,例如重行政效率,輕法律程序的問題仍較突出。

《報告》舉例,河源市政府在沒有法律授權情況下,組織對原告宋某的雞捨、果樹和承包地強制清表,違反《行政強製法》的規定,構成了超越職權。

廣東省高院和省法制辦分析發現,廣東多地政府在實施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存在有意規避法律的行為,由開發商與村民、村委會談判改造事宜,簽署改造協議,政府置身事外,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易引發極端事件。在東江流域環境治理中,部分地區政府執法方式過於簡單粗暴,單方面取締養魚、養雞、養豬場,但對合法養殖戶不依法給予補償,引發大量行政爭議。

4

土地糾紛方面「與民爭利」

珠海政府佔用已出讓土地,僅退購地款及1年利息

在調處山林土地權屬糾紛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自然資源行政行為中,《報告》稱,存在「與民爭利」現象。

例如遂溪縣政府超越其居中裁決人的身份,與民爭利,違法將兩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間爭議的集體土地確權為國有土地,被省高院判決撤銷確權決定。

還有的地方政府在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經常將法律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相對人的「適當補償」或「相應補償」變成「隨意補償」或「按成本補償」。

《報告》舉例,如鄭某等17人訴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國土資源局侵佔土地行為違法並要求賠償一案顯示,20世紀90年代,珠海市政府將珠海金灣西湖城區首期R 6地塊出讓給鄭某等人,2004年珠海市政府直接佔用已出讓給鄭某等人的土地,建成珠海市實驗中學,但作出的補償方案是退回當年購地款加1年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明顯不公平,引發行政糾紛。

5

頂格處罰現象仍存在

省環保廳未認定嚴重情節就罰40萬元

行政處罰類復議數量最多。《報告》稱在實踐中,有一些頂格處罰決定雖然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不合理。例如,廣州市城管執法局認定一宗違法處置建築廢棄物違法,對申請人做出最高限額的罰款30萬元。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後認為,違法行為事出有因,罰款合法但不合理,明顯不當,決定變更罰款30萬元為10萬元。

在省一級層面同樣存在類似個案。省政府在粵府行復(2013)44號復議決定稱,省環保廳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裁量標準「關於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從重處罰條款對申請人實施處罰,但既沒有認定申請人存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事實和情形,也沒有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說明應給予申請人從重處罰的理由,對申請人做出40萬元的罰款決定適用法律明顯不適當,決定撤銷重作。

6

行政復議立案難

一些行政機關「打太極」

有復議機關和法院受困「重點工程」壓力提高立案門檻

行政復議在救濟程序還存在立案難的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在立案問題上「打太極」,以信訪處理方式規避自己負有的行政處理職責。有的復議機關和法院受困於當地「中心工作」、「重點工程」的巨大壓力,被迫或者擅自提高立案受理門檻。

《報告》舉例,近年來,湛江東海島大型工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東源縣清拆萬綠湖養魚網箱工作等引發了大量行政爭議。一開始當事人向當地法院起訴而不獲受理,主要原因是當地擔心法院受理後可能干擾「中心工作」、「重點工程」的推進,最後經省法院作出指令受理的裁定後才勉強受理。

聲音

今年報告敢於亮醜的力度更大。2012年剛推出報告時還較為務虛,不敢寫具體案例。今年的報告全部點出具體單位名稱,希望能倒逼行政機關改進並且提升行政執法水平。

——— 廣東省法制辦行政復議二處處長黃東翔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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