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去年曾經因為虛假新聞而被逮捕的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今日被判刑1年10個月 【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17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卓志強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永洲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上繳國庫。認定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陳永洲在其供職的廣東新快報社發行的《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中聯重科大施財技 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子公司成立未滿月即遭「打折」甩賣 中聯重科被指利益輸送》《一年花掉5.13億元廣告費 中聯重科畸形營銷高燒不退》《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等多篇不實報道,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上述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另外,被告人陳永洲在任廣東新快報社經濟中心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於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幣三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陳永洲身為廣東新快報社的記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該案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2013年10月18日,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報道上市公司中聯重科財務作假內幕被長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從2012年9月起,《新快報》刊發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聯重科內幕。2013年10月26日,陳永洲向民警坦誠,自己受人指使收人錢財,發表失實報道。
【陳永洲事件大事記】
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曾發表10篇有關中聯重科「利潤虛增」、「利益輸送」、「畸形營銷」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評性報道。
2013年7月10日、11日,中聯重科董事長助理高輝在微博上將陳永洲的記者證及身份信息公開,稱相關報道為虛假報道。
2013年9月16日,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陳永洲予以立案。
2013年10月15日,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發出網上追逃。期間,陳永洲一直處於工作狀態。
2013年10月17日,在報社正常工作的陳永洲接到警方電話,稱要向他瞭解關於此前陳宅失竊事。18日,陳永洲與妻子共同來到約見地點,被長沙警方帶走。當日,陳永洲被長沙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跨省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23日,新快報在頭版刊登評論員文章《請放人》。該文稱,敝報雖小,窮骨頭,還是有那麼兩根的。該文還提到,陳永洲在熬過三天三夜,終於見到律師時說,他可以熬個三十天,多了,就不敢說了。
2013年10月27日,《新快報》在頭版位置,就記者陳永洲收錢發表失實報道致歉。致歉聲明稱,經警方初步查明,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錢財發表大量失實報道,嚴重違反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和新聞真實性原則,報社對稿件的審核把關不嚴。事發後報紙採取的不當做法,嚴重損害了媒體的公信力,教訓深刻。新快報將以此為戒,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加強采編人員和出版流程管理,嚴格要求采編人員在工作中尊重事實,遵守法律,遵循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特此向社會各界致以深深的歉意。
10月30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對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批准逮捕。
10月31日,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做出查處決定,給予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吊銷新聞記者證的行政處罰,責成羊城晚報報業集團對新快報社進行全面整頓。
查處決定指出,經初步查明,羊城晚報報業集團主管主辦的《新快報》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間,刊發了多篇涉及上市公司中聯重科的失實報道。新快報社新聞采編管理混亂,記者陳永洲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被檢方批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如下處理:
一、 決定給予陳永洲吊銷新聞記者證的行政處罰。
二、 責成羊城晚報報業集團依法依規對新快報社進行全面整頓。建議追究新快報社相關人員責任,立即調整新快報社領導班子。
三、 對新快報社存在的問題繼續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做出進一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