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日前發佈的《中國性別暴力和男性氣質研究》顯示,年齡在18-49歲、曾有過伴侶的中國女性中,高達39%稱曾遭受身體或性暴力,38%的女性稱曾遭受精神暴力。內地立法機構高度關注日益嚴重的家暴問題,在22個省出台反家暴法規基礎上,全國性反家庭暴力法已納入立法計劃。25日公佈的該法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身體精神侵害均屬家暴,並強調戀愛同居和前配偶暴力不屬家暴範圍。
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最新調查顯示,中國18-49歲、曾有過伴侶的女性中,39%稱曾遭受過來自伴侶的身體或性方面的暴力,其中40%曾受傷。曾遭受家暴的女性更易出現流產、墮胎、抑鬱症以及考慮或試圖自殺等情況,其比例是未遭受暴力女性的2-3倍。
中國「家醜不外揚」的傳統,令絕大多數遭受家暴的女性默默忍受。調查稱,在因被家暴而尋求幫助的女性中,只有35%告訴過家庭成員,但僅有25%得到家庭的全力支持。僅7%的女性在遭遇家暴後報警。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明俠表示,女性在第一次發生暴力時,就應該堅決表示自己反對家暴的態度。社會幫助女性,最重要的是賦權給女性,讓女性認識到家庭暴力是沒有理由的。中國已有22個省市出台反對家暴的地方性法規,這說明反家暴法在中國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可行的。
國務院法制辦25日正式公佈了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明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至於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在家庭暴力的處置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和完善四種制度,包括家庭暴力發現和報案制度、公安機關告誡制度、受害人救助制度、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明確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幼兒園和醫療機構發現家庭暴力事件應及時報案,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