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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195萬判囚5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02]    我要評論
   

張曙光情婦羅菲 資料照

【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鐵道部窩案又一人被判刑,記者今日獲悉,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情婦羅菲被二中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即由取保候審狀態轉為收監。

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當時檢方指控其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共計198萬餘元,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羅菲當庭認罪。在受審一年後,二中院一審判決更改其罪名為受賄罪。目前,羅菲還未提出上訴。

10月1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審理查明,張曙光於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通過其情婦羅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18萬餘元。

一審宣判檢方認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起訴書顯示,在張曙光被抓4個月後,2011年6月13日,其情人羅菲因涉嫌受賄罪被昌平警方監視居住,十幾天後被東城警方刑拘。2012年1月,羅菲被東城檢察院獲准取保候審。

2013年8月,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對羅菲提起公訴。此後,檢方將羅菲的罪名由受賄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該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起訴書還顯示,檢方並未將羅菲的涉罪行為定性為「情節嚴重」。根據相關法條,如果檢方起訴羅菲的罪名最終被法院認定,羅菲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院更改罪名一審宣判後收監

32歲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

2011年6月10日,羅菲被查獲。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間,羅菲明知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給予的款物,是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98萬餘元。

檢方認為,羅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法庭上,羅菲承認指控事實,表示認罪。其涉案款物已被追繳。

在張曙光受審時,檢方出示了羅菲的證人證言,其承認與張曙光是情人關係,並接受楊建宇給予財物的事實。

二中院經審理,改變了檢察院指控的罪名,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取保候審狀態的羅菲被收監。在上訴期期滿前,羅菲未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

案情回放張曙光:可以說非常喜歡她

因妻子王興很早就帶著孩子移居美國,並在美國買房、開公司,所以,張曙光在原鐵道部素有「裸官」之稱。

張曙光受審時供述,2005年年底,他剛被提拔為鐵道部運輸局局長不久,就認識了鐵路文工團的女歌唱演員羅菲。「之後就喜歡上了羅菲,可以說是非常喜歡她。」

2011年2月,張曙光被停職審查。據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高某的證言顯示,2011年4月間,羅菲曾將一個黑色箱子放在其住處,得知張曙光案發後,其將箱子交給了檢察機關。

張曙光說,在追求羅菲時,他的花銷開始變得較大。當時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找張曙光,並表示有事盡可以找他。後張曙光給戈建鳴打電話,說需要用一些錢,讓其準備200萬元送到北京。

戈建鳴到京後將一個黑色拉桿箱交給了張曙光,裡面裝有200萬元現金。其中七八十萬被張曙光放在保險櫃內用於他和羅菲的日常開銷。後來,張曙光又用其餘的錢加上自己的積蓄給羅菲買了房子。

向張曙光行賄的廣州中車公司老闆楊建宇證言顯示,他先後給羅菲買過名表、名車,2008年年底,楊建宇讓羅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業宣傳和形象策劃,每月給羅菲開1.6萬元工資,前後發給羅菲三四十萬元「工資」,其實羅菲並沒有到公司上班。

延伸採訪 鐵道部窩案還有「女眷」未判決

記者瞭解到,原鐵路系統高官的情婦、妻子有的已經判決,其中包括原昆明鐵路局局長聞清良的情婦鍾華,而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蘇順虎的妻子葉曉毛受審後還未判決。

在聞清良案中,檢方指控,聞清良涉嫌6起受賄事實,有3起是夥同情婦鍾華受賄。

2014年8月20日上午,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聞清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聞清良情婦鍾華則是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認定聞清良的受賄金額為2000餘萬元,鍾華則是1800多萬元。宣判後,聞清良沒有說話,而鍾華則大聲喊道:這些都不是事實,我要上訴,被法警帶出了法庭。

據悉,蘇順虎的妻子葉曉毛則被訴助夫掩飾、隱瞞受賄所得1300餘萬元,涉嫌罪名與羅菲一樣,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葉曉毛案還未宣判。

專家解讀變更罪名合法構成共同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華告訴《法制晚報》記者,變更罪名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正常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某個罪名,並不能表明涉嫌的犯罪證據充分、事實清楚。

本案中,隨著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可能發現羅菲和張曙光共同受賄的故意不是很明顯,或者證據不是很充分,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起訴羅菲。

掩飾、隱瞞犯罪實際是過去所稱的「窩贓罪」,即明知是別人犯罪所得贓物,仍予以窩藏、轉移、變賣、或者收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屬於事後的幫助犯,不是共同犯罪。這種行為也妨礙了司法活動,所以也要予以打擊。

「但如果是事先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本案中,張曙光受了賄,羅菲本身參與其中,由於贓款是二人共同受賄的結果,那麼即便羅菲事後將贓款隱瞞,也不另外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賄罪。」肖中華說,法院判羅菲受賄罪,即能夠證明她和張曙光有共同受賄的行為和故意,屬共同犯罪。

肖中華分析,定受賄罪說明在收錢的時候羅菲就知道張曙光受賄,或者是羅菲受賄,張曙光知道。「可以肯定,對於受賄行為,他們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受賄罪如果是單獨犯罪,是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和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說,作為共犯的人不要求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羅菲就是以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張曙光構成共同犯罪。」

健全權力監督機制預防情婦受賄

對於情婦收受賄賂,肖中華表示,情婦受賄也是通過官員出賣權力,因此,要完善國家工作人員責權利的機制,監督其依法行使權力。

健全權力監督機制是預防情婦受賄的根源。而官員情婦也要意識到,不論自己身份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利用官員職務之便收取了賄賂,都是犯罪。

肖中華建議,應該著手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官員的財產收入應該要陽光化、要公開。國家長期倡導這項制度但是沒有完善。

官員財產申報不光是自己本人,還包括子女和配偶。中央近期財產申報制度會越來越嚴格,如果有隱瞞或者弄虛作假,會採取一些措施。

      責任編輯:ShelleyP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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