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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最大股權受賄案宣判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1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 俞昼 绍兴報道)以弟弟作掩護當起股東,收受企業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浙江省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陳國良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近日被紹興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沒收財產20萬元。據悉,這是紹興最大的股權受賄案。

據「浙江在線」報道,陳國良於2000年至2012年擔任紹興袍江工業區管委會、紹興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協助區管委會主任分工負責工業經濟、招商引資等工作並分管區經濟發展局、國際投資合作局等部門。

2003年至2012年,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一家公司董事長章某在工程承接、項目落戶、土地出讓、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2012年6月,章某成立一家公司,並由陳國良之弟陳國水作為這家公司股東,占股40%,出資款由章某全額承擔。陳國水這個股東只是個名義,實際得利的是陳國良,當然,這兩兄弟誰都沒有為公司出資。

2012年7月,這家公司以2500萬元競拍購得通達公司資產,購置資產款項由章某全額籌付。事後張某告訴陳國良,收購完成後這家公司40%的股份就價值1000萬元,而陳國良可以隨時將股份變現。

2007年至2012年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為一家建設工程公司的總經理金某在虛假外資企業項目落戶、企業變更審批及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取利益。經事先商謀,陳國良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註冊的兩家公司合計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股權。

法院認定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與弟弟陳國水共同非法收受賄賂1000萬元,又夥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賄賂45萬元;陳國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陳國良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最終判定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沒收財產20萬元。而其弟弟陳國水,幫助哥哥受賄的行為也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責任編輯:魏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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