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歌、國旗、國徽象徵著國家主權、民族尊嚴,神聖不可侵犯。較之相對靜態的國旗、國徽,以動態方式呈現的國歌更被人們當作是國家的號角、民族精神的集中體現。一直以來,我國國歌以優美旋律、磅礡氣勢、豐富內涵贏得了世界各國的認可與尊重,成為了中華民族優良品質象徵的重要部分,每個華夏兒女都應為之自豪並身體力行捍衛國歌的神聖性、莊嚴性。
然而,在現實中,神聖的國歌卻並未得到普遍的應有尊重和愛護。這首先在於,之前,我國對於奏唱國歌缺乏明確統一的行為規範,人們並不知道該如何「正確地」尊重國歌。事實上,每個人對於尊重方式都有著細微的不同理解,這使得奏唱過程儀式感和莊重感大打折扣。人們對於國歌共同的善意尊重,也因標準、形式不同,時有淪為集體不尊重。
針對這方面問題,本次中辦、國辦共同印發《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對於可以奏唱和不可以奏唱國歌的場合;奏唱國歌時的禮儀;如何普及國歌內容與禮儀知識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將極大程度上把每個人對國歌的熱愛與尊重凝聚在一起,讓國歌更顯莊嚴,更具民族凝聚力。
也須指出,相關意見作為非法律性規範文件,更多地將起到政策指引、規範引導作用,而對於那些以各種方式損害國歌尊嚴的行為,卻並沒有懲治功能。實際上,目前而言,法律對國歌的保護僅限於憲法原則性地規定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確立了國歌的憲法地位,而沒有其他任何法律形式上的可操作性規則。無法可依使得執法部門的監管無章可循,這將放縱損害國歌尊嚴的不端者。
我國於1990年、1991年分別制定實施了《國旗法》和《國徽法》,將如何尊重、使用國旗和國徽納入法治化,而侮辱國旗、國徽的惡行,也被寫入刑法,嚴重者將承擔刑責。擁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卻有著不同法律保護,這對國歌極不「公平」。正因此,多年來,全國「兩會」上常有代表建議制定《國歌法》,但遺憾的是相關主張並沒有取得實際進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而如何讓憲法賦予國歌的神聖地位落到實處,顯然也是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一環。
捍衛國歌神聖還須兩手抓,既期望於新《意見》在實踐中發揮好正面規範的作用,也須期待國歌保護法律體系的誕生,以單行法或以國旗、國徽、國歌統一立法的形式確立原則性規定,再通過修訂相關法律,確立起行政與刑事責任相銜接的法律責任體系,對損害國歌尊嚴的行為作出反向規制。別再讓國歌孤單地游離在法律保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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