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在放寬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方面,《決定》將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並規定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