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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審批制符合中國市場改革方向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1-2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記者 馬琳 北京報道)參與了「外資三法」修訂的商務部研究院外資研究部主任馬宇向本報記者指出,《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特別重要的突破是將外商投資由審批制改為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這既符合中國下一步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也與國際通行規則相吻合。他透露,後續將研究出台的負面清單,將會比現在上海自貿區的負面清單內容更短、限制範圍更小。《徵求意見稿》將很快由商務部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再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馬宇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裡對外商投資准入制度做了特別重要的改變和突破,即由審批制改為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整個外商投資的管理模式,外國投資者今後將可以決定在中國如何投資。而事實上,即使在內資投資方面,中國也沒有完全做到廢除審批制。

而對於負面清單的範圍,馬宇認為,一定會比現在上海自貿區的負面清單限制範圍小。現在上海自貿區的負面清單基本上脫胎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而下一步商務部研究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肯定不會像之前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那麼長、內容那麼多。他同時強調,《外國投資法》正式出台後,是從法律層面保證了外商投資的自由,任何一級政府部門都沒有權力再去搞市場審批,這將引起質的變化。

「另一個重要改變是加入了外商投資促進的理念,這是在以前『外資三法』中沒有涉及的」。馬宇說,以前「外資三法」中只有管理並沒有促進外商投資的概念,最多就是一些零散的優惠政策,而現在將促進外商投資單獨成章,從國家法律層面進行規範,體現了政府的角色正從審批轉變為面向外商提供投資服務。

馬宇續指,《徵求意見稿》裡對外商投資規範的內容也有變化。「外資三法」始於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當時並沒有《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出台。因此,「外資三法」中不僅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對整個經營活動都有涉及,有很多內容與《公司法》等其他中國現行法律重疊甚至衝突。此次修訂,不再要求規範企業的組織形式、生產行為等內容,這將有利於外資管理的法律法規與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銜接。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改革審批制、強化服務理念,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外資管理制度。馬宇稱,在總結三十餘年外資管理的實踐後,《徵求意見稿》將外資併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納入,有了國家層面的法律規範,這對後續進行外商投資事中事後監管有好處。

對於《外國投資法》會帶來的影響,馬宇認為,現在中國利用外資金額大概是每年一千億美元,但是,如果新法落實的話,外商投資中國的效率、意願、機會都會大大提高,中國利用外資有可能會再上一個台階,達到每年兩千甚至三千億美元。

此外,馬宇還提出兩點意見, 一是在國家層面成立一個類似於香港投資推廣署的國家投資促進機構,專門保障促進外商在中國投資的實現;一是在國家層面成立一個類似美國外資委員會的外資管理機構,來統一對外資政策、國家安全審查等進行管理。但現在的《徵求意見稿》裡並沒有並成立相關機構寫進去,而以後中國的政府機構設置,要有法律授權才可以,因此應該有相應考慮。

      責任編輯: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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