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檢察日報報道,2015年1月1日,經過一個月試運行,國家發改委政務服務大廳正式投入運行,過去分散在各個業務司局的13項行政許可、6項國家能源局行政審批事項等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大廳受理。
國家發改委簡政放權,是中央大力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同時有輿論認為,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案的依法查辦,則是推動發改委改革的直接動因。
劉鐵男受賄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省部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從依法立案偵查,到依法指定管轄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始終遵循著法治化反腐敗路徑。
外圍調查固定劉鐵男職務犯罪證據
2012年12月6日,時任《財經》雜誌副主編的羅昌平,連發三條微博實名舉報劉鐵男涉嫌偽造學歷、與商人勾結巨額騙貸以及包養情婦等問題,頓時引起軒然大波,在公眾中被傳得沸沸揚揚。舉報當日,身在國外的劉鐵男通過國家能源局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表示,舉報內容純屬造謠,正在報案、報警。
其實,早在2012年5月,國家發改委部分部級退休幹部,在獲取劉鐵男涉嫌貪腐的部分證據後,已向中央紀委實名舉報。
2013年5月11日,中央紀委對劉鐵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檢查。同年7月19日,中央紀委將劉鐵男案移交檢察機關,劉鐵男案專案組隨後成立。
擔任專案組負責人的最高檢反貪總局偵查二處處長李連成告訴記者,劉鐵男受賄案,不僅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檢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省部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也是反腐體制改革後中央紀委向檢察機關移交案件線索的第一案。同時,也是檢察機關適用修改後刑訴法辦理的第一起省部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證據規則、辯護制度等一系列規範性要求,都對檢察機關辦案工作帶來新挑戰、提出新要求。
「三個『第一』的大背景,與社會對案件的廣泛關注,促使我們在辦案時把壓力化作動力。」李連成說,檢察機關辦案更加客觀,實事求是。偵查工作或者前期的調查工作要嚴格按照工作規範和程序來辦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檢察機關必須依法辦案。
李連成告訴記者,劉鐵男的權力涉及行業入門門檻、產能分配以及國家宏觀調控等多個方面,涉嫌犯罪問題不會太簡單,必須在中央紀委查出問題的基礎上繼續對案件進行深挖細查。
檢察機關初查發現,劉鐵男的兒子劉德成年紀輕輕住別墅,有若干輛高級轎車,這些情況與劉鐵男本人的收入,以及劉德成的收入嚴重不相符。為了查清劉鐵男的重大經濟犯罪問題,檢察機關首先要攻克兩大難題。一是摸清劉鐵男的資產流向,以及他運用權力運作項目背後涉及的企業。二是讓案件盡快進入司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辦案優質高效。
經過20多天的外圍取證調查,專案組基本固定了劉鐵男職務犯罪的相關證據,為依法立案偵查奠定了堅實基礎。
固定證據鏈讓劉鐵男從僥倖到認罪
2013年8月8日,最高檢依法決定對劉鐵男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有個細節令李連成印象深刻,在偵查階段劉鐵男的簽名都是簡體字,而其在位階段或案發前,他的個人簽字或是文件上的署名,「劉」和「鐵」都是繁體字。
從簽字上看,「現在的劉鐵男已經不是過去的劉鐵男了。」李連成告訴記者,雖然劉鐵男心態已經發生變化,但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偵查之初,他還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自己是因為被舉報而接受調查,自己的問題很簡單、不嚴重,也就是一般的以權謀私或者違紀問題。
檢察機關偵查發現,2005年下半年,劉鐵男利用自己擔任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南山集團董事長宋作文的請托,以給中國鋁業公司黨組成員、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羅建川打招呼的方式,為南山集團下屬的山東南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鋁業公司下屬的山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3萬噸氧化鋁購銷合同提供了幫助。2006年8月,宋作文將3萬噸氧化鋁購銷差價中的人民幣750萬元匯入劉德成控制的北京金華實科貿有限公司賬戶。
李連成說,在檢察機關提審劉鐵男的過程中,劉鐵男一直認為和南山集團的交易,他本人並沒有直接拿錢,所以不能構成受賄。
事實上,劉鐵男在接受宋作文、寧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永根、北京華通偉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愛彬、浙江恆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邱建林等人的行賄時,為自己設置了一種「掩耳盜鈴」的斂財模式,即行賄人與其子的金錢往來,大的方向他清楚,但細節上他不參與,更反感對方跟他講,他始終在規避法律,極力撇清自己。
「我知道,你別跟我說這麼詳細,你們跟我兒子好好合作就行了。」「把他交給你了。」「你把他帶好。這是對我最大的感謝。」劉鐵男在案發時形象地總結了自己採取的斂財模式。李連成認為,這就是典型的「鴕鳥政策」———把腦袋埋在沙子裡,而身子還暴露在外面。
李連成告訴記者,隨著偵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專案組已經基本完成固定證據鏈,形成卷宗多達100本,包括贓款的來源、去向,贓款表面形式通過什麼虛假項目來獲取,行賄人的證人證言,審批項目、國家的產業政策等書證。
李連成回憶,2013年10月,再次提審劉鐵男時,他的心理防線依然沒有被攻破,他始終認為,自己處心積慮演繹的「老子台前辦事,兒子幕後收錢」這個「父子二人轉」具有安全底線,「充其量也就是違紀」。可是,當李連成把所有的證據向他講述清楚以後,劉鐵男終於明白,他的問題不僅僅只是涉嫌違紀那麼簡單了。
既要深挖細查犯罪,也要切實保障人權。李連成告訴記者,從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角度,涉及重大貪污賄賂案件,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律師。檢察機關多次提醒劉鐵男要聘請律師,但劉鐵男認為自己的犯罪給黨和國家造成的損失已經很嚴重,再聘請律師是跟政府對抗,不想再聘請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檢察機關要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保障他的訴訟權利。在辦案人員不斷提醒劉鐵男的同時,最高檢幫助劉鐵男指定聘請了公益律師。
庭審中公訴人圍繞四大爭議焦點展開論證
2013年12月31日,最高檢對劉鐵男受賄案偵查終結後,經依法指定管轄,將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河北省檢察院抽調廊坊和滄州兩個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員參與辦案,由廊坊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金國擔任第一公訴人。
王金國告訴記者,劉鐵男受賄案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正常的市場經營行為與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相互交織,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共同犯罪相互交織,劉鐵男在主觀故意上明知和不明知、具體明知和概括明知相互交織。為了確保辦案質量,公訴團隊嚴格按照修改後刑訴法的要求,全面、細緻審查證據,對案件的受賄形式、共同犯罪、辦案程序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對相對薄弱的證據材料及時補強。
審查起訴期間,公訴團隊全面系統地反覆閱卷,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65冊案卷材料、2000餘份證據,逐頁進行梳理,對全案證據情況進行整體把握,同時對在案證據的瑕疵、證明力及證據體系間的矛盾點逐一排查,製作了600多頁30餘萬字的審查報告,並最終形成完整的審查意見。
2014年6月23日,廊坊市檢察院依法對劉鐵男涉嫌受賄案向廊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9月24日,廊坊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劉鐵男受賄案。
廊坊市檢察院指控,劉鐵男於2002年至2012年,利用擔任原國家計委產業發展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司長、國家發改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南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宋作文等人在項目審批、設立汽車4S店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其子劉德成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558.3592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劉德成收受孫永根天籟轎車的過程中,劉鐵男是否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二是張愛彬出資註冊4S店並送給劉德成30%股份,又向其支付1000萬元回購股份的行賄主體和數額問題;三是收受行賄人邱建林1549萬餘元中的炒股收益應否計入受賄數額;四是劉德成掛名領取廣州駿威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薪金的121萬餘元能否認定為劉鐵男的受賄問題。
法庭在調查被告人劉鐵男收受張愛彬1000萬元賄賂款的犯罪事實中,公訴人緊緊圍繞劉鐵男明知劉德成和張愛彬合夥經營4S店既未出資也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劉德成卻在退出股份時得到了1000萬元的事實進行訊問,揭露、證實劉鐵男在主觀上具有明確的受賄故意。針對收受張愛彬的行賄數額,辯護人認為應當以張愛彬出資註冊4S店註冊資金數額的30%認定。公訴人則表示,1000萬元受賄數額的最終確定,與最初的註冊資金數額無關,與約定的劉德成所佔股份比例無關,是張愛彬與劉德成最終協商的結果,是張愛彬為得到4S店指標而實際支付的好處費。公訴人緊緊圍繞劉德成、張愛彬、陸志峰的證言及劉鐵男的供述等證據加以證明,供證相互吻合,同時指出辯護人的辯點沒有任何證據予以支持,使答辯十分有力,令人信服。
在證明劉鐵男收受邱建林1549萬餘元的犯罪事實時,因為受賄過程複雜,資金流轉公司賬號較多、流轉次數密集,為了使法庭及旁聽人員對整個犯罪過程能有清晰的認識,公訴人對1549萬餘元的收受過程製作了資金流轉示意圖,通過多媒體示證系統以動畫的形式向法庭展示並同步解說,形象地說明了行受賄過程,使整個犯罪活動清晰地展現在法庭上。
針對辯護人提出劉德成掛名領薪不構成犯罪的觀點,公訴人在法庭上引用了劉鐵男的一段供述:「劉德成回北京後,基本上沒上過班,在那兒白拿工資。有時候我給劉德成打電話,他不是在家就是在別的地方,都沒有上班。」從劉鐵男對劉德成領取薪酬接受的主觀故意,對劉德成是否實際到崗上班和實際工作情況的明知,證實劉鐵男對於劉德成「掛名」是知情的,充分辯駁了辯護人的觀點。
劉鐵男腐敗原因:監督制約不到位導致濫用審批權
2014年12月10日,廊坊市中級法院對劉鐵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劉鐵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終認定劉鐵男3558.3592萬元的受賄數額與檢察機關的指控數額完全一致。旁聽案件庭審和宣判的群眾說,這充分說明了檢察機關反貪辦案質量較高,以及公訴人指控的有理、有據、有力。
究竟是什麼讓劉鐵男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從一名高級幹部蛻變為階下囚?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認為,「拒腐防變思想堤壩的坍塌,是其違法犯罪的根源」。
劉鐵男從一名普通工人,成長為部級領導幹部,有過輝煌的昨天。然而,隨著職務的變化,他卻放鬆了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一步步蛻化變質。在黨和國家保持懲治腐敗犯罪的高壓態勢下,他仍然利用職權收受賄賂,進行權錢交易,步入犯罪泥潭而不能自拔。
正如劉鐵男自己所說:「我的權力是國家給的人民給的,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應該心無旁騖。我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對財富貪慾沒有控制,最後一發不可控制,突破了道德法律底線。」
從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可見,劉鐵男受賄事實幾乎全部與濫用審批權有關。而劉鐵男似乎也認識到了這一點,在中央紀委對其立案檢查期間,他曾提交《關於發改系統項目審批環節防範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希望得到從輕處理。
檢察機關公訴意見書指出,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不到位,是劉鐵男違法犯罪的客觀因素。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的進程中,一些監管措施的缺失與制度落實之間的反差,致使某些行業領域或工作環節出現了監管上的「斷裂」或「真空」,由於未能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而導致權力被濫用。
「對劉德成的嬌慣、溺愛、縱容,是劉鐵男受賄案的顯著特徵。」王金國說,檢察機關指控劉鐵男的五起犯罪事實中,除劉鐵男親自收受4萬元和裝修房子款項外,其餘均與其子劉德成有關。劉鐵男將劉德成介紹給與自己職權有關係的一個一個「大老闆」,與其說讓他們「帶一帶」,倒不如說讓兒子搭上了權錢交易的「直通車」。劉鐵男的所作所為不僅葬送了兒子前程,他本人也自食其果。
「我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對不起工作了30年之久的發改委,辜負了領導和同志們的信任,給單位抹了黑,確實悔恨萬分!」2014年9月24日庭審最後陳述階段,劉鐵男如此吐露當下心跡,「如果時間能倒流,我應該做兩袖清風、心無旁騖幹事業的人。」
縱觀劉鐵男的人生軌跡,從一個請客不到、送禮不要的「冷面人」,蛻變為理想信念的叛逆者;從一個令人羨慕、受人尊重的高級領導幹部,跌落為「階下囚」;從一個對孩子近乎苛刻的嚴父,發展為把兒子引向犯罪深淵的「推手」。
「希望廣大領導幹部以劉鐵男的案件為戒,在金錢、權力面前,要抵禦住誘惑,經得起考驗,在內心深處樹立起以腐敗為恥、以廉潔為榮的崇高政治信念和職業追求,用法治思維管好權,為黨為人民執好政。」公訴檢察官王金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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