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評網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擬在即將召開的2015兩會上討論,若無意外今年通過。刑法修正案九,預計取消對貪污罪和受賄罪具體數額的限制。原先貪污5000元為「數額較大」,50000元為「數額巨大」,1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表述將不再適用,變成「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在中央嚴厲懲治貪污腐敗背景下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由於涉及對貪污罪、受賄罪定罪量刑裁定的變化特別受到關注,引發了學界和實踐界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距今已有18年,期間經濟發展、物件水平變化極大。再以「10萬為特別巨大」,嚴重脫離社會現實,在實踐中也出現了極大的問題。也有觀點認為,如果調高起刑點,即是對貪污腐敗的縱容。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薄熙來案辯護律師王兆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朱明勇就刑法第九修正案以及上述熱點進行辯論。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取消9項死刑罪名是進步
《刑法》修正案八和九在社會上得到了很高的關注。因為這兩個修正案與大眾的生活有比較大的相關。《刑法》最開始頒布時,死刑適用的罪名是68項,修正案八減少了13項變成53項,修正案九擬定再減少9項,降到46項。這是刑法與時俱進的體現。
刪減掉的九項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總體的思路是,非暴力性的犯罪適用死刑的罪名,將根據社會情況逐步取消。對於死刑的總體把握持保留態度,不以廢除死刑為追求目標。對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拿掉具體數額不是縱容受賄
把定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去掉,不是對貪污受賄者的縱容,是正視社會發生的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非暴力的經濟犯罪適用死刑已經不多見。現在司法實踐中,貪污上千萬甚至上億,量刑標準是十多年到死緩。如果僵硬按照現有的標準,判死緩執行起來可能是十多年,幾百萬可能判「十一二年」,貪污十萬判可能判「十年」,這是極大的不公平,也與現實極大脫節。
改變對於具體數額的控制,不是縱容貪污腐敗,眼下在嚴打腐敗,規則的改變是對社會現實的正視。如果法規規則與社會潛規則嚴重脫節,那是法治社會極大的危機。
薄熙來案辯護律師王兆峰:中國刑法是厲而不嚴
衡量刑法的寬嚴與否,應該從「嚴」和「厲」兩個維度衡量。「嚴」是說,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在法律調整範圍之內;「厲」是說,判刑時採取相對比較重的刑法。中國刑法現在的特點是「厲而不嚴」,即一旦定罪量刑則較重,但有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在法律調控範圍之內。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量刑上對貪污受賄具體數額的規定,在司法操作上可能會帶來一定的困難,因為法官在判決時沒有了具體的依據。
然而現在的標準如果再繼續執行下去,靈活性會越來越低。社會上有聲音認為這是對受賄的放縱,這種說法忽視了社會評價背景發生的變化。環境變了,「罪行」應該與「刑罰」相適應。
解決腐敗,不能只依靠司法。原來「貪污」和「受賄」兩件事出現頻率是差不多的。近十年來,中國的審計制度得到了極大的完善,「貪污」、「挪用公款」在操作上困難了許多,因此這兩項犯罪的數量大大減少。
想治理「受賄」,需要治標治本。降低起刑點,用更嚴厲的刑罰,造成更大的震懾只是治標;治本需要從制度上完善,分解集中的權利。
取消對具體數額的限制後,受賄數額大小仍然是量刑的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根據社會發生的變化,受賄相同的金額,在其他條件同等的情況下,今後的量刑或者會比原來輕。規則的摸索會更多會依靠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貪污受賄的量刑標準一直是社會爭論的熱點。法律是嚴肅的,不宜經常變動,也要與時俱進。或許可以把全國平均工資作為對貪污受賄量刑的參照體系。比如,受賄金額是去年全國一年平均工資,則判一年,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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