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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8年申冤花費不予賠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福建福州市中級法院17日中午發佈消息稱:2月15日,該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念斌曾三次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死刑

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澳前17號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福州中院曾分別於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2014年12月,無罪釋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在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申冤的費用等共計1500餘萬元。

念斌未按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

福州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福州中院於2014年12月29日立案,並於2015年1月25日,聽取了念斌委託代理人及其姐姐念建蘭的意見,並於2月1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據福州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福州中院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經審查,依法作出前述賠償決定,支持了念斌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等部分請求。由於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標準尚未公佈,福州中院在賠償決定書中特別註明,待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14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標準後十五日內,再決定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差額部分,金額為每日賠償金的差額乘以2936天。

該負責人說,由於念斌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16日未按福州中院通知要求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福州中院採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律師說法

賠償有異議可申請復議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專家指出,福建高院在「念斌投毒案」中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認定標準,堅持「疑罪從無」,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值得讚許,但也應當反思案件背後暴露出的執法辦案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辦案理念的偏差等深層次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說:「念斌投毒案等近年來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案件背後,反映在一些地方的刑事訴訟實踐中,『懲罰犯罪、維護穩定』仍然是主導理念,執法辦案機關為了盡快破案,有時會不尊重法律程序、不尊重當事人合法權益。」

焦點

113萬賠償款如何計算出來?

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回答記者關於「法院決定的賠償金額與念斌的索賠金額存在較大差距」問題時說,念斌申請國家賠償系二審改判無罪而引發的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此類案件的法定賠償項目包括兩個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負責人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目前,國家統計局尚未發佈2014年度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了讓念斌盡快拿到賠償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確定的每日200.69元為依據,決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8.9萬元,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5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公佈後15日內再作出決定,補足差額。該負責人說,基於念斌被錯誤定罪、長期羈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關係等受到影響的具體情況,福州中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

八年申冤花費為何不予賠償?

關於念斌提出健康權受到侵害,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確立的「誰侵權、誰賠償」原則,該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並未實施侵犯其健康權的行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念斌提出財產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實施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並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念斌提出八年申冤期間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律師費、材料費以及自家房屋損毀等賠償請求,福州中院指出,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對該項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關於念斌提出關於其姐姐誤工費、其兒子心理治療費的賠償請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姐及其兒子並非本案原錯誤刑事審判行為的受害人,對該項賠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念斌提出了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該負責人說,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才產生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問題,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權,因此,念斌的此項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吳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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