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繼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後,今日召開的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已完善至二審稿的反恐法草案被再次提交常委會審議。
據人民網報道,二審稿收集到的修改意見來自一審時的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相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等多個渠道,被修改的內容則涵蓋恐怖行為定義、反恐措施內容、時限等程序性規定、人權保障力度、涉民族宗教表述等多個方面。
其中,在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方面,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不再硬性規定交通運輸安檢制度
根據一審稿的規定,航空、鐵路、水上、公路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物品開封驗視制度;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重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安保人員。以上規定均為具有強制性的規定。
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況不同,不加區分一律作出硬性要求,實踐中難以執行。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依照規定」開封驗視、進行安全檢查、配備安保人員。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加強防範措施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二審稿增加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加強人權保障力度 增加對強制措施的限制
一審時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反恐怖主義立法要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強化執法規範,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二審稿就此也做出了相應修改,在涉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的規定、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規定和關於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等條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並明確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此外,對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二審稿明確了批准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並適當調整了有關約束措施。
修改部分涉民族、宗教表述
草案一審稿中有的條文在表述中提到民族、宗教的內容。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對民族、宗教問題應當審慎處理,建議對有關表述再作斟酌,防止產生誤解,將恐怖主義與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聯繫。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相關條款的表述相應作出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