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張艷利報道)伴隨著國家下大力氣抓改革、惠民生,作為重要民生工程的教育改革也步入「深水區」。在改革過程中,依法治教是規範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實踐、鞏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
2014年末,吉林省正式成立教育考試院,對進一步整合我省教育考試資源,實現現有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教育考試資源的共享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吉林省教育考試院院長,全國人大代表李楨所關注的仍是教育改革方面的問題。
「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打擊考試舞弊行為,迫切需要制定《考試法》。」李楨認為,國家教育考試是政府意志的體現,考試的成敗關係到選拔人才的質量,關係到政府的公信力、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安全穩定的大局。由於當前教育考試相關法律不健全,使許多教育考試遊走在法律的空白處,很多不法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因此,國家教育考試立法已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李楨表示,中國的考試管理立法至今仍為空白,對考題洩露、招生徇私舞弊,只能按照瀆職罪和經濟犯罪的行賄受賄來處理。由於高科技作弊成本很低、危害很大,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夠充分,使得很多違法人員被司法行政機關釋放之後,繼續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同時,隨著高科技作弊手段層出不窮,為了打擊考試作弊行為,相關部門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將教育考試進行立法,無論從節約成本上,還是從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上,都有重要意義和緊迫性。
「考試涉及過程管理,從出題、傳送、印刷,到封存、分發等,各個環節如何銜接、由誰負責,應通過法律來加以明確。」李楨說,考試舞弊犯罪不應該局限在瀆職罪和經濟犯罪的範疇內。在對犯罪主體的認定上,不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其他社會人員,只要參與考試舞弊,都應當依法受到嚴懲。
中國已進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依法治考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根除考試舞弊的治本良策。國家教育考試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為關注、考生人數最多、社會影響最大的考試,應盡快制定《國家教育考試法》,繼而制定《國家考試法》,把各種類型的重大考試全部納入法治軌道。」李楨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