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接受電台訪問指出,提出訂立《反港獨法》是因現時「港獨」猖獗,又希望中央能出指令,要求下任特首為《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馬恩國言論荒謬,令人愈聽愈心寒,認為在「一國兩制」下,國安法須按本地程序立法,絕無後門可走。
據《成報》報道,馬恩國昨解釋,在他倡議訂立《反港獨法》中,討論本土主義、抵制簡體字等並不違法,但若在相關集會涉及擾亂、使用侮辱性言詞及干犯、侵犯他人時就應拘捕。另外,任何人干犯「反分裂國家罪行」,以武力、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及以「煽惑分裂」,企圖勸誘他人使用武力、暴力以嚴重非法手段分裂國家,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他建議《反港獨法》可以經《基本法》18條第三款,作為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若做法不可行,亦可納入《基本法》18條第四款,在出現緊急狀態下納入香港。
不過,郭榮鏗認為,港人就國安法有自行立法權力,毋須任何人到北京官員面前獻媚。他又解釋,香港目前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已包括了叛國、煽動暴亂等罪行,據大律師公會在2003年為廿三條立法的意見書亦指出,可將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作微調,已符合憲制責任,毋須大費周章另立《反港獨法》,他並反問馬恩國是否「嫌香港不夠撕裂」。
對於「佔領行動」,馬恩國認為這有可能觸犯《反港獨法》,又指出《反港獨法》除留意分裂的問題,也注意到有人鼓吹香港變成自治政體,即任何人否定、反對、削弱、抗衡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都屬於完全自治。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一個決定權,而「佔領行動」的出現是有人抗衡人大常委「8•31決定」。郭榮鏗就指出,如不滿中央某政策,將來要被規管或被入罪,他質疑是違反本港核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