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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審議 15年來首次修改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3-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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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審議,這是15年來首次進行修改。

【文匯網訊】今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據新京報報道,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占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立法法作為一部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又被稱為「管法的法」。地方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等成為本次修改的亮點。

亮點1 稅收法定

政府如何收稅須人大立法決定

「前段時間,油價下跌,財政部『趁機』上調了燃油稅,為什麼財政部能如此隨意地調整燃油稅?」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就「稅收」提出尖銳問題。

大會新聞發言人傅瑩介紹,政府收什麼稅,向誰收,收多少,怎麼收,都要通過人大來立法決定。如果本次會議上,立法法修改獲得通過,凡是開證新稅,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總的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稅種、稅率等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等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徵,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徵的,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70%。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改革開放初期,當時考慮到我國法制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建立現代稅制的經驗和條件都不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於1984年和1985年作出了兩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全國人大把稅收立法權授予國務院。由此,「條例」或「暫行條例」成了大多數稅收的徵收依據,一些「暫行條例」已經「暫行」了近20年。

近年來,「稅收法定」步伐加速。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趙冬苓曾聯合31位代表提交《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引發輿論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目前,「稅收法定」路線圖已明確。全國人大以及常委會初步考慮,今後需要開徵新稅種的,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法律。

現行由有關稅收暫行條例規範的稅種,涉及稅制改革的,可在改革過程中先對相關稅收暫行條例進行修改,在改革完成後再上升為法律。在具體工作中,可靈活掌握,如有可能,也可直接上升為法律。對於不涉及稅制改革的稅種,如作修改,直接上升為法律。

亮點2 地方規章

限行限購行政手段不能「任性」

「各地出台的各種機動車限號、限購政策,今後有望得到規範。」

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佈會上,傅瑩說,提請的大會審議的立法法草案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規章,只要沒有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不能減損公民權利,也不能隨意增加公民的義務。

專家介紹,上述規定將約束政府的行為,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

根據此前的立法法草案二審稿,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如果立法法草案通過,將不允許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

「什麼是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簡單一點說就是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再簡單一點說你給公民好處的可以,發個文件說每個公民發100塊錢,這個好,但是發一個文件說每個公民交100塊錢出來,這個不行。減損公民權利的,或者是增加公民負擔的,那就是立法性質的問題,不允許,必須通過地方性法規來解決,法律上的態度是清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說。

亮點3 地方立法權

235個設區市有望新增立法權

目前,在全國284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包括27個省會市、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共計235個。

設區的市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已經有立法權的49個較大的市,第二個是235個新增加的設區的市(地級市),現在立法法草案有望對上述兩個概念的市都給立法權。

「會不會因為地方立法經驗不足,導致立出不合理的法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審、二審中,曾經出現過這樣的聲音。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表示,一下子賦予284個設區市的立法權,各地方發展又不平衡,所以建議要穩妥地推進。

釋疑

立法法草案為何提交人代會審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兩年來,第一次在代表大會層面審議一部法律草案。

立法法是規範所有立法行為的法,也稱之為「管法的法」。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制定或者修改基本法律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八屆四中全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曾撰文指出,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增加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次數。

現行立法法制定於2000年。當時制定立法法有兩個動因:1979年立法活動全面恢復後,立法工作積累的經驗做法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立法數量大增後出現「打架」的情況,執法機關有時都無所適從,對國家法制統一造成很大影響。

已經實施14年的立法法,去年進入修訂程序。2014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本次大會將是草案的三審。

2015兩會
      責任編輯: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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