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今年2月,由於巨額受賄,湖南高速公路系統的兩名國企高管彭曙、胡浩龍一審獲死刑。儘管二審、死刑覆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但這枚重磅炸彈,足以令許多正在等待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貪官員心驚膽寒。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14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辦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4040人,其中廳局級以上589人、省部級以上28人。由此可見,2015年將成為貪腐官員密集受審的一年。
中共十八大後,反腐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但在嚴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國家工作人員因為貪賄獲死刑的案例幾近於零。此次,湖南婁底中院一案判處彭曙、胡浩龍兩人死刑,似乎是在釋放嚴厲反腐的又一信號。這一判例也令針對涉貪官員的量刑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
2001年,36歲的彭曙就職於湘潭市岳塘區政府,38歲的胡浩龍還是株洲市廣電局的一名工作人員,二人通過向時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馮偉林行賄,順利進入高管局下屬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成為手握實權的正副經理。
此後8年,彭曙、胡浩龍二人又共同向馮偉林行賄,並先後入主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個國企。2011年東窗事發前,彭曙已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副總經理,胡浩龍則成為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總經理。
據媒體公開報道,彭、胡履職期間「見縫插針,四處插手項目招投標」,不僅涉足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公路廣告,還染指「新時代廣告文化園」等房地產項目。經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02年至2010年間,彭曙受賄人民幣1.8815億元,胡浩龍受賄人民幣1.7007億元、港幣10萬元,二人犯有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信息罪等,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判決一個月後,中共湖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守盛在全國兩會期間向媒體表示,湖南對高速公路領域「塌方式腐敗」的反腐態度是「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有法律專家對《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彭、胡二人雖然均在上訴,但在省委的上述表態之下,湖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到了死刑覆核層面,最高法院恐怕也會保持邏輯上的統一,予以核准。
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盧建平看來,目前的反腐工作有兩個著眼點,「一個是底盤,一個是天花板」。而彭、胡的死刑判決,正是「底盤與天花板的相互適應」。
按照盧建平的思路,目前經常提到的對腐敗「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盤」。這個「底盤」表現在法律層面,就是對貪賄行為降低打擊門檻、擴大打擊面。2014年後,中紀委網站一周數人、甚至一天數人通報被調查問題官員的頻率,檢察機關一萬多人的職務犯罪查辦數量,都是對腐敗「零容忍」的明證。「但『守住底盤』並不意味著每人都要判個十年八年。」盧建平說,對於大多數人,刑罰力度還是相對較輕。
而反腐的另一重維度「天花板」,代表著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對最嚴重的貪賄行為適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終一個貪官都不死,會有人感覺反腐像哄孩子一樣,只是輕輕拍一拍。與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會顯得不協調,有些交代不過去。」盧建平認為,對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種態度:對於貪賄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時,死刑還須適用。
情節重於數額的量刑趨勢
事實上,中共十八大後,彭曙、胡浩龍並非第一撥因為貪賄被判死刑的國家工作人員。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被媒體稱為「廣州第一貪」,涉案金額超過3億。去年12月,張因犯有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三人以外,同為2014年受審的高官無一獲死刑。比如,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原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受賄1073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4755萬,被判處死緩;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3558萬,被判處無期徒刑……
從這些數字來看,很多人大概會把涉案金額是否過億作為貪官生死的分界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認為,受賄案件中,涉案金額的確是最主要的量刑標準,「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來的」。
依據1997年刑法,個人受賄數額超過10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但隨著經濟發展和貪賄大案不斷湧現,司法機關量刑時逐步放寬了涉案金額與刑罰的對應關係。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額超過百萬,也算是「數額特別巨大」。
阮齊林同時表示,對貪官是否判處死刑,還要看有沒有其他後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況下,「是否因為受賄違背了職責,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等等,都是可能導致死刑的理由。」阮齊林說。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對阮齊林的觀點表示贊同。在錢列陽看來,「『罪』是立體的,由多方面行為構成,絕不僅僅是涉案金額這麼簡單。」一名涉貪官員歸案後是否承認錯誤、積極退贓,是否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轉移到國外無法追回等,都是評判罪行的重要標準。錢列陽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這些表現比數額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時能夠起到關鍵作用。
在情節重於數額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就是一正一反兩個鮮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陳同海以受賄1.9573億在當時創下1949年以來全國最高涉案金額。但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還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北京二中院對其從輕判處死緩。而早陳兩年宣判的鄭筱萸,雖然受賄金額只有640萬元,卻因為「嚴重破壞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後果和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北京一中院判處死刑。
與陳同海幾乎同時受審的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由於貪污8250萬、受賄2661萬被濟南中院一審判處死刑。雖然李在歸案後全部退繳了貪污款,但鑒於具有索賄情節、且給國家經濟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上訴後,山東高院終審依然維持原判。對此,阮齊林的解釋是「法院對貪污的處罰往往要比受賄重一些」,「因為貪污是侵吞國有資產,受賄是收受他人財物並相互利用」,性質上並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開徵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尚未通過,卻已經把情節重於數額的理念貫徹其中。受訪的多位學者、律師均認為,這是今後的發展方向。在對貪賄犯罪量刑、尤其是判處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兩點明顯變化:一是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強調了「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是在判處死刑之前,要先考慮無期徒刑。
對於即將在立法機關獲得認可的第二點變化,司法機關早已進行過嘗試。2010年,《財經》雜誌曾經統計,在50名具有詳細司法審判資料的高官中,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約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其餘50%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九成貪腐官員得以保命。
在阮齊林看來,這是對死刑進行特別限制的一種體現。「因為死刑和其他刑罰不同,適用時經常要對反面因素加以考慮。」阮齊林說,但凡能夠找到寬恕的理由,法院就應該盡量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殺的涉貪官員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實,刑法修正案(九)在貪賄犯罪方面體現的改變,本該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實現。
當時,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兩個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調整貪賄犯罪的量刑標準。然而,草案出爐前,有媒體將二者混為一談,稱「刑法修正案(八)考慮對貪賄犯罪的人廢除死刑」。
「消息一出,簡直是人神共憤。」全程參與刑法修正案(八)修訂的盧建平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為了消除公眾誤解,為死刑廢除邁出第一步創造輿論氣氛,調整貪賄犯罪量刑標準的議題被擱置了下來。
對於刑法學界來說,廢除貪官死刑並非不可觸碰的話題。早在2003年8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泰斗王作富便在《檢察日報》發表文章《職務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檢討》,結果惹來罵聲一片。
「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實際上很少直接呼籲廢除貪官死刑,我們一直主張的是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曾為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辯護的田文昌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目前,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對經濟犯罪保留死刑的國家,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相悖。而貪賄犯罪作為經濟犯罪之一種,也在主張廢除死刑的範圍之內。
類似的觀點,也在司法機關內部悄然蔓延。2006年,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於修改刑法的議案》,建議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貪污賄賂犯罪在內的其他貪利型犯罪,應當廢除死刑。而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後,全國法院當年判處死緩的人數,第一次超越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
對於貪官獲死刑,錢列陽始終不認同那是最嚴酷的刑罰、最有震懾性的預防手段。「有的案件裡,你會發現貪官被紀委找去談話後直接就自殺了。」錢列陽認為,這本身就說明一些貪官不怕死,死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幾年裡,自殺的涉貪官員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謂『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2015年的前3個月,接受立案調查的省部級官員又已超過10人。阮齊林認為,在這個多事之秋,出於反腐的需要,考慮到公眾對貪賄嫉惡如仇的情緒,繼續對「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的貪賄犯罪適用死刑,仍是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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