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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人大原副主任陳安眾受審:表情凝重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02]
   

旁聽人員除社會各界群眾外,還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

【文匯網訊】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審理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陳安眾受賄案。受審現場,陳安眾穿著藍色上衣,表情凝重。

據蚌埠中院報道,被告人陳安眾,1954年1月22日出生於湖南省長沙市,漢族,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原主席。曾任中共衡陽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中共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萍鄉市委書記、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庭審直擊: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羅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輝某、茹超某給予的人民幣143萬元、91萬港元、價值人民幣0.3894萬元的砂金1塊,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6次收受深圳市京武投資有限公司謝某某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6萬港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3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收受江西金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程某某夫婦為其支付的《中國現代企業CI戰略》出版補貼費人民幣3.5萬元,通過其妻劉某某收受程某某夫婦給予的價值人民幣0.1萬元的郵票,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4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李某13次收受長沙京友融科貿有限公司曾某給予的人民幣57.5萬元、0.5萬英鎊、0.1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5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4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委原秘書長晏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8.2萬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6起受賄事實,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李某、溫某某15次收受景德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方某給予的人民幣71萬元、2萬港元、價值人民幣2.23萬元的5塊奧運福娃紀念金塊,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7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9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安源區委原書記黃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4萬元、0.4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8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6次收受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政府原區長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8.2萬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9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20次收受萍鄉日報社潘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0.7萬美元、價值人民幣0.3萬元的熊貓金幣1枚,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0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7次收受萍鄉市林業局原局長李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1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委辦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3萬元、0.05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2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6次收受萍鄉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理范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1萬元、1.4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3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溫某某8次收受萍鄉市華油深藍石油銷售公司董事由某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0.6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4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收受萍鄉客車廠職工楊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價值人民幣2.43萬元的「老鳳祥」金條1根,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5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10次收受中共蓮花縣委原書記孫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6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縣公安局原局長易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0.2萬美元、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勞力士」手錶1塊,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7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周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嘉萊特和平國際酒店」消費卡1張,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8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收受江西錦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洪某某給予的30萬港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19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溫某某11次收受天洋置地(九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0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2次收受江西巨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80萬元的翡翠觀音1件,價值人民幣0.5萬元的玉石飾品1件。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1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收受九江清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梅某給予的0.3萬歐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2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3次收受九江新康達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九江湖口新康達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30萬元的劉海粟國畫2幅、0.5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3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4次收受江西省普洛德高科技有限公司郭某給予的人民幣1.66萬元、1萬美元,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4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3次收受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方總承包工程公司給予的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購物卡、價值人民幣9.5萬元的水晶觀音1件,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第25起受賄事實,即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5次收受九江市彭澤港區茂華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嚴某某給予的0.36萬美元、價值人民幣23.41萬元的手錶6塊、價值人民幣12.111萬元的「周大福」金條2根,公訴人進行舉證。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異議。

      責任編輯: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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