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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權謀房受賄 天津處長判無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27]

【文匯網訊】(記者 達明 天津報道)近日,天津市查辦的一起受賄案被最高檢評為全國反貪「精品案件」。該案的特點是,社會影響大,而嫌犯的索賄受賄多以利用職權低價買房的方式進行,因此在情節、性質和數額的認定上存在一定難度。天津市和平區檢察院反貪局出色地完成了案件的偵辦工作。

低價購房 以房斂財

1998年至2010年間,天津市人防辦原副主任、財務處處長楊海先後向多家房地產商購買了5套別墅或高檔住宅。但在被「雙規」期間,楊海僅主動交代了3起共計幾十萬元的(現金)受賄問題。立案偵查期間,辦案人員通過外圍調查取證發現,楊海的購房活動,無不利用職務之便,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並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完成,所購房產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例如,2007年楊海購買了天津「瑪歌莊園•悅水園」別墅一套,開發商的銷售定價為376萬,而楊海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為269.08萬元,相差一百多萬。

隱形受賄 合理認定

在法院的一審過程中,楊海及其辯護人對幾項以現金方式進行的索賄受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對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房構成的索賄受賄不予承認。一審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楊海犯受賄罪(受賄金額982萬餘元,其中以購房差價形成的受賄726萬餘元),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楊海不服,上訴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高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楊海受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確認。但一審對被告人以低價購房形式受賄的犯罪數額在認定上不盡客觀,應對部分指控數額予以重新認定。終審判決結果,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改判認定楊海受賄金額為68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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