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5月1日,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開始實施,地方法院在意見實施前紛紛出台實施細則,對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加以細化規定。這意味著,立案門檻大幅降低,可能引來訴訟潮。為此,新京報記者採訪四川、北京、遼寧等多個立案登記制試點法院發現,立案門檻降低的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審理難度。如何在防止案件久拖不立的同時,應對案件數量增長帶來的影響?
【變化】
基層法院案件大增
日前,成都市郫縣法院服務大廳,施政律師正在立案受理窗口辦理一起強制執行案件的立案申請。
施政申請強制執行的是一起債務糾紛案件。以往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法院首先會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並在一定期限內告知律師是否立案,但這次申請,立案法官核實案件申請材料無問題後,便向施政出具了「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全程只用了20分鐘。
郫縣法院從2014年年底開始試點立案登記制度。試點後,郫縣法院不再對申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只對立案申請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材料核實後便可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書面材料。
和郫縣法院同期開始試點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基層法院還包括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法院、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前海法院等。深圳市中院院長萬國營透露,深圳市前海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率先進行立案登記制改革,除了當場登記外,他們還建立了起訴材料清單制度,當事人可根據材料清單依法提起訴訟。
立案登記制降低了立案門檻,也使得法院立案數量大增。郫縣法院立案庭庭長彭仁錦向新京報記者介紹,郫縣法院曾做過專門的統計,經過4個月的試點,郫縣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已經達到了2000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0%至15%。
同為立案登記制改革試點的海安縣法院也遇到了和郫縣法院相似的情況。海安縣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宏林稱,從今年1月1日到1月26日,海安縣法院共受理案件89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7%。
上海高院副院長顧偉強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今年1月至3月,上海市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收案數為96923件,同比增長16.69%。江蘇高院立案庭庭長張婷婷也對媒體表示,今年一季度江蘇省受理行政案件3308件,同比上升74.38%,預計接下來一段時間會繼續出現較大增幅。
針對立案登記制改革帶來的法院案件量增加的問題,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行登記立案制,法院各類案件數量預計會出現不同程度增長,涉訴信訪等方面的任務也可能增加。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教授宋英輝則認為,在立案登記制改革中,上訴、申請再審、申訴案件不納入立案登記的範圍,因此立案登記制度實施後,案件量增長的壓力主要在一審法院,其中基層法院會普遍增加。
【影響】
立案不用多次「跑腿」
雖然法院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但是立案登記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立案難」問題,「民告官」案有望大增。
從2014年2月起,北京市三中院開始探索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改革,對行政起訴一律即時登記。起訴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由接待法官即時出具訴訟材料收據,註明時間,並由接待法官署名。北京市三中院介紹,起訴登記內容主要包括起訴狀、起訴人身份證明材料、起訴的初步證據,以及遞交起訴狀的時間等。
立案法官向起訴人出具的訴訟材料收據上,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必須註明接待法官的姓名和辦公電話,以備起訴人對立案進展進行查詢,讓起訴人對法院的工作進度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立案窗口須向起訴人出具法院對起訴登記告知書,並告知當事人在立案審查階段的權利義務和法院的立案審查流程,實現立案審查過程的全面公開。
為了讓起訴人不用為立案材料多次「跑腿」,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如果起訴人起訴時缺材料必須一次性告知。在告知書中,法官應載明應補正材料的名稱、要求補正的理由、註明該補正告知為一次性告知。
立案登記制對哪些案件的影響更大?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立案登記制改革全面實施後,行政案件的數量很可能會大幅增加,尤其是以前一些基層法院不願受理的征地拆遷案件。程雷坦言,「這類案件非常複雜,裡面牽扯了各方面的利益,稍有不慎很可能就會出問題,所以法院不願多接手。」
最高法院內部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對於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內部已經明確,立案登記制度實施後,最高法院將加大對全國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對於敏感案件,如何防止法院「久拖不立」?該人士表示,最高法院已經要求試點法院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期限也有明確的要求。
此外,無論法院決定是否立案,都應該以書面形式告知,法院也會記錄在案,這就避免了以往正常應該立案的案件法院不立案,只是口頭告知,上級法院無法監督的問題。最高法院內部人士表示,「有了具體的期限,有了書面記錄,從制度可以防止「久拖不立」的情況。」
【應對】
立案階段開始調解
立案登記制使得立案門檻降低,然而,也有學者擔心,隨著立案數量的增長,在現有「案多人少」的情況下,如果法院不能及時的審理新增案件,改革效果會大打折扣。那麼,如何在保證當事人合理訴求的同時,有效化解新增案件對法院審理工作的影響?
最高法院有關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立案登記制實施後,各級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在試點法院中,北京市三中院就採取了調解關口前移的做法。一般來說,在案件審判階段,法官會先採取雙方當事人調解的程序。實施立案登記制後,北京市三中院把調解程序前移到立案階段。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起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才進入審理程序。
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庭相關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在起訴和受理階段,調解是探索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法律制度。如果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對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有效減少訴訟糾紛案件,促進社會矛盾化解都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瀋陽市和平區法院同樣通過訴前調解解決案件增多的問題。和平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通過訴前調解,新增案件中,有40%都能夠在審前解決,避免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大量增加。
程雷認為,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還應積極穩妥推進主審法官負責制、員額制等一系列旨在提高審案效率和水平的改革措施。這些措施與立案登記制改革環環相扣,只有在提升審案效率和水平的前提下,立案登記制改革後新增案件才會有效地消化。
對此,最高法院相關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最高法院已經明確,為解決立案登記制後案件數量增加的問題,要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法官員額制改革、司法輔助人員制度改革、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從目前司法改革的試點情況看,很可能今年各省市將開始包括員額制、主審法官負責制在內的改革試點,到那時立案登記制給法院帶來的壓力會逐漸消解。」程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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