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俞晝 紹興報道)浙江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紹興市柯橋區原副區長謝興長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謝興長因受賄1300餘萬元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7月,謝興長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1由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謝興長在擔任原紹興縣柯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錢清鎮黨委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及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濱城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受讓、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政府優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或索取濱城公司總經理周某某、晶宸公司負責人胡某某、日順公司董事長章某某、柏盛公司董事長金某某、錦泰公司董事長陳某某等人的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300.2萬元、美元1萬元及歐元3000元。案發後追回贓款人民幣6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謝興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300.2萬元、美元1萬元、歐元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部分事實具有索賄情節,予以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紹興中院判決謝興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650萬元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未追回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並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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