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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人無罪。 【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今天上午9時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陳夏影、黃興、林立峰三人無罪。時隔19年,陳夏影、黃興兩人重獲自由,林立峰此前已在獄中病逝。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曾兩次發回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
法院判決後,三被告人及家屬多年申訴。今年5月11日福建高院再審該案,今天上午9時,福建高院宣佈三人無罪。
案發
19年前的福清綁架殺人案
來自福清公安的材料顯示,1996年4月27日早上,福建福清市融城鎮的唐國良上夜班後回家,發現13歲的兒子唐明失蹤,家中桌上放著勒索信:「拿7萬元到立交橋贖人」。當晚,唐明的母親吳章欽及其堂叔吳祖霖跟著警察,拿錢到立交橋等候,綁匪沒有出現。
第二天早上,在唐家的窗台外發現第二張勒索紙條,要求晚上12點到自來水廠門口交贖金,他們也去了,但綁匪還是沒有出現。
5月20日,在福清市融城小學附近發現了一具少年的屍體。經鑒定,顱像重合,證明死者就是唐明。
該案在發現死者後13天內迅速偵破。6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張貼佈告,宣佈案件告破,作案人是黃興(時年21歲)、林立峰(時年19歲)、陳夏影(時年17歲)。
福清當地媒體對該案的報道披露了福清警方在深圳進行調查取證的細節。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以《撩開迷霧見真兇》為題對「4.26」綁架殺人案進行了大幅報道。
該報道稱,1996年6月13日,時任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所長汪金文等來到深圳,找到曾租給陳夏影、黃興房子的房東。在當地郵電局的配合下,福清警方將房東家的電話號碼及周圍的公用電話進行技術處理,發現4月25日至4月28日,陳、黃中斷了與福清的聯繫。汪金文認為:這期間恰是案發時間。
2008年3月2日,在警方宣佈破案21個月後,福州市檢察院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三被告構成綁架罪以及非法拘禁罪。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的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
曲折
案件審理歷經10年兩度發回重審
公安13天時間偵破的這起案件審理過程卻經歷了10年。
一審判決後,三被告均上訴。1999年9月2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撤銷福州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犯綁架罪,只有三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被害人及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三人的指紋、腳印,直接證據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書,加重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陳夏影為無期徒刑。三人再次上訴。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撤銷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決,發回重審。2002年8月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改判黃興、林立峰死緩,陳夏影仍為無期徒刑。
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時距福清公安局宣佈破案已有十年。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最後的裁定書,三次提到三被告人所犯綁架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
2008年1月24日,林立峰在獄中因患直腸癌病逝。
再審檢方建議改判18天後宣告無罪
2013年,此案被民間洗冤計劃「拯救無辜者洗冤行動」和「無辜者計劃」列入法律援助內。一年多後,2015年2月9日,此案終於見到轉機。福建省高院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福建省高院依法作出決定,再審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一案。
今年5月11日,案件再審。在檢辯雙方關於該案刑事部分的辯論階段,檢方當庭表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構成綁架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檢方在請求改判時提到,本案證據中,綁架所用的柳州牌車輛、線毯、尼龍繩、編織袋等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不清;本案兩張勒索字條為何人所寫事實不清;關於原審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問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件再審18天後,黃興、林立峰、陳夏影被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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